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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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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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保障对象不同。2、保障对象户籍要求、人均收入标准不同。3、土地来源不同和销售价格确定方式不同。4、销售价格不同和准购面积标准不同。5、退出条件不同。
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作为政策性住房往往被购房者混淆。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子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差异,购房时需特别注意,否则可能影响后期的交易等情况。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限价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一定金额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

限价房就是国家给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价格,开发商没有权利更改。简单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后者2650一平。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作为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建设。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按照比周边同类商品住房低20%-25%确定。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房楼盘的较高价。

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

二、审核的标准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都有自己的一套审核标准,针对这套标准,审核人的家庭结构、资产、收入情况等都属于审核范围,而在这样的审核上,限价房的审核比经济适用房较为宽松。

三、销售对象

限价房的销售对象一般是本地户口。商品房的销售对象条件较为宽松。

通过整篇文章的介绍,相信大家对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文章中具体介绍了限价房是政府出台的硬性规定房价,具有临时性。而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提供低收入人群,为低收入人群服务的,两者之间还有有一定区别的,大家一定要注意区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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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有哪些
限价房,又称限价限地价“两限”商品房,是一种限价、限户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目前正在限制高房价。这是临时措施,不是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计划,由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住房单位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建设的住房。利润。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年收入低于或等于一定数额的,只有在当地户籍的情况下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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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另外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价位大概能差多少?
[律师回复] 那个经济适用房和的重要区别在什么地方呢,另外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价位大概能差多少。需要注意几点事项呢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区别有:
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没有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规定;
3、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规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标准;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不同地区在转让中有不同规定,一般都是在一定年限中不允许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个人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会比商品房的价格会比较便宜,但是商品房的质量会比经济适用房的好,看你自己怎么选择了。如果资金够的话可以选择商品房优惠会比较多。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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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有什么区别?求告知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有什么区别?求告知问题解答如下,
1、区分政策对象。拆迁安置房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既包含城市居民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农户,安置对象经济条件贫富不一。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都比较困难的“双困”家庭。如果片面地将拆迁安置房一律视作经济适用房,显然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初衷。只有符合“双困”条件的拆迁安置户,才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
2、区分土地取得方式。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采取“招拍挂”形式取得,属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迁置换出来的土地,应通过市场转让方式出让。而经济适用房土地取得方式,与公租房、廉租房一样,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如果将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系改变了用地性质,逃缴了土地出让金。
3、区分供应房定价机制。拆迁安置房供应价中包含着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而经济适用房定价,除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也作了严格规定,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不另外补贴。
4、区分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有针对“双困户”供应销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内的,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政策,对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作了减免。两者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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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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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要离婚经济适用房怎么估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离婚经济适用房怎么估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判决,要依据是否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而定,取得完整所有权的,原则上是平均分配。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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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经济适用房怎么估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离婚经济适用房怎么估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判决,要依据是否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而定,取得完整所有权的,原则上是平均分配。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请问经济适用房的动迁补偿与普通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区分政策对象。拆迁安置房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既包含城市居民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农户,安置对象经济条件贫富不一。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都比较困难的“双困”家庭。如果片面地将拆迁安置房一律视作经济适用房,显然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初衷。只有符合“双困”条件的拆迁安置户,才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
2、区分土地取得方式。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采取“招拍挂”形式取得,属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迁置换出来的土地,应通过市场转让方式出让。而经济适用房土地取得方式,与公租房、廉租房一样,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如果将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系改变了用地性质,逃缴了土地出让金。
3、区分供应房定价机制。拆迁安置房供应价中包含着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而经济适用房定价,除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也作了严格规定,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不另外补贴。
4、区分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有针对“双困户”供应销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内的,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政策,对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作了减免。两者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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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价格多少
6700元/平方米、8000元/平方米、高层5600元/平方米、8100元/平方米、多层5300元/平方米和高层5600元/平方米、高层56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面积大多数是90平米以下,一居、两居组成的。价钱由于区县不同、位置不同,价钱自然也不同。不过价钱再贵也不会高于同一地区新房和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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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经济适用房的动迁补偿与普通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区分政策对象。拆迁安置房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既包含城市居民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农户,安置对象经济条件贫富不一。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都比较困难的“双困”家庭。如果片面地将拆迁安置房一律视作经济适用房,显然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初衷。只有符合“双困”条件的拆迁安置户,才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
2、区分土地取得方式。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采取“招拍挂”形式取得,属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迁置换出来的土地,应通过市场转让方式出让。而经济适用房土地取得方式,与公租房、廉租房一样,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如果将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系改变了用地性质,逃缴了土地出让金。
3、区分供应房定价机制。拆迁安置房供应价中包含着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而经济适用房定价,除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也作了严格规定,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不另外补贴。
4、区分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有针对“双困户”供应销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内的,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政策,对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作了减免。两者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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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和普通商品房交易税费的区别
[律师回复]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而做出的一种政策性安排。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在上市规则和交易中需要缴纳的税费上与普通商品房存在一些差异。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呢?
一、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上市交易时有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交易时有一些政策性的限制,在五年之内(以填发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为准)是禁止转让的。如转让必须是购买原价,且买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买方需到住房开发办公室办理审批,然后才能交易。五年之后交易卖方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它交易过户手续与商品房基本相同。
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要缴什么税?
(一)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经济适用住房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1、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3、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应缴税费:
1、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2、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3、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要什么证件?
1、卖方填《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
2、买卖双方提交身份材料:
3、与原产权单位买卖契约;
4、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
5、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证中无图的除外、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
6、经济适用房买卖双方合同一式三份。
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非讼案件的审理有的不需发布公告,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对这种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的需要发布公告,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其公告期限本身就比较长(3个月或1年),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从立案之日起算,而应当从公告期满后起算,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特别程序的30日期限,比通常程序的审理期限要短。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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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价格是多少?
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限制,多层每平方米均价2000元,高层2500元,正负浮动不超过5%.但目前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地域位置等因素,基本上把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每平方米的均价定位在3000元左右了.跟商品房的价格差有1000元到15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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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别手续的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适用特别手续的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审理特别程序,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非讼案件的审理有的不需发布公告,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对这种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的需要发布公告,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其公告期限本身就比较长(3个月或1年),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从立案之日起算,而应当从公告期满后起算,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特别程序的30日期限,比通常程序的审理期限要短。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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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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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政府定价吗?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构成,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执行。各地在制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核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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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福利房的区别是什么?不太懂这方面,可以详细说说嘛?
[律师回复]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1、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2、成本结构不同;
3、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4、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5、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经济适用房福利房的区别是什么?不太懂这方面,可以详细说说嘛?
[律师回复]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1、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2、成本结构不同;
3、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4、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5、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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