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对依据法律规定登记为非法人形式的单位投资者穿透核查最终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此类情形不包括公司以及其他登记证明显示为独立法人的单位;
(二)穿透核查是指全面考察直接投资人的最终出资人,一直穷尽到最终出资人为自然人、公司等法人或前述第1、2和4类特殊合格投资者时为止。而合并计算人数是指,在穿透过程中,将每个层级的人数相加计算。
(三)已备案的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是否还需要穿透和合并计算:该问题实际上可以再解读为已备案的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是否属于前述第2类特殊合格投资者。穿透核查规则目的在于防止管理人通过设置多层结构规避合格投资者限制,而经备案的基金之合格投资者已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不存在规避的情形,据此我们认为,经备案的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目前,该观点获得基金业协会相关部门领导的认可。
(四)管理人对基金进行投资情形下的穿透规则:如基金管理人参与基金,且管理人为合伙企业(含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则须穿透核查并合并计算;但如管理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则对基金管理人不穿透核查。
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公司在选择投资者的时候,要从投资者承受风险能力及资产情况出发,运用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核查方法进行穿透核查。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不能仅仅限于其投资金额,还要看结合整体情况考虑。只有确保投资者达到合格,私募基金公司才能对其出售基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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