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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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医保年限有所不同,一般是最低缴费年限是:女20年,男25年。医疗保险可以中断,但是最好不要无故中断,因为在中断期间如果住院治病,治疗费用是不能报销的。一旦中断了,退休时如果不够交费最低年限,可以补齐。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保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属于社会强制性保险,当我们进入用人单位后,企业也会为我们购买保险,而社保就是包括医保。通常企业代扣的医保里面有一部分是需要在我们工资里扣除的,我国规定,医保必须累计购买满20年,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问题是个大问题,这不仅仅关系到职工要缴纳的数额问题,同时也关系到职工能不能正也常享有相关保障的问题。

医保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按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男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要满30年,女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要满25年。未达到规定的缴纳医疗保险年限,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清算

养老保险不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一定要缴够男25-30年,女20-25年(地区不同,规定有别),才可以在退休以后继续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未能达到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现行规定,可以在退休前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医保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者参保是无需缴费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异地转移,医保可随同转移。失业者在失业地即可参加职工医保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时间等信息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和本人。而在转移方面,需要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失业人员停止领取保险金后,经办机构也将停止为其缴纳医保费用。此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三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补充医疗保险。这三部分是纵向依次递进的三层保障体制。

而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是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险种。

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是为了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则是企业为了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而建立的,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的补充形式。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政府补贴,由区社保中心统一管理,按照统一报销标准使用的。补充医疗保险由参保单位从单位工资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制定政策自行管理。

对于医疗保险相关缴纳政策是国家根据现在社会的相关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这也是国家对人民关怀的一种体现形式,及时了解相关的政策也能帮助自身进行比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的详细内容,我们了解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文中可以知道,医保是必须累计购买20年的,而且当我们购买医保后突然停止缴费时,就会停止使用医保的相关服务。国家规定每个人购买医保是为了使大家在看病住院是可以获得相关报销补贴,缓解看病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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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并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2、省医保中心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2)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4、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5、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参见:关于省直律图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9日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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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怎样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答:
(一)市本级、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制度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无视同缴费年限。
(二)市本级、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如下:
1.随单位参保人员,市本级、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男15年、女10年。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男15年、女10年。
3.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均需填报《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核实表》。
(三)市本级、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或灵活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后至12月31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如下:
1.随单位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或医疗保险代理机构提供《调整企业(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原件,其中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中断(或增加)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人员审批表和养老金计发表复印件,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审核档案,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无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核定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3.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均需填报《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核实表》。
(四)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如下:
1.随单位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提供退休人员审批表和养老金计发表原件,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审核档案和退休人员审批表、养老金计发表原件,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无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核定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五)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已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计算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我市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连续缴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含省、市政府批准的实际封闭运行企业和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累计计算1月1日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本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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