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重整时,有担保债权一般按如下方式处理。首先,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有担保债权依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受偿。若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对有担保债权的调整,需经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若未通过且未获得法院批准,可能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破产时,有担保债权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二、破产重整时能不能提起诉讼
破产重整时可以提起诉讼,但有一定限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在重整期间,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个别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清偿诉讼,法院通常不予受理,因为重整目的是使企业整体复苏,避免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二是涉及债务人财产确权、合同履行等非直接清偿的诉讼,一般可以正常进行,以明确债务人财产范围和相关权利义务,保障重整程序顺利开展。此外,若诉讼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如追收债务人财产等,法院会支持其在重整程序中进行。
三、破产重整时债务怎么办的
破产重整时,债务按如下方式处理。首先,债务人或管理人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其中需对各类债务的清偿作出安排,如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通常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于普通债权,可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规定按一定比例、在一定期限内清偿。
重整计划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批准。经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按计划清偿债务,若执行期间债务人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能按计划全部偿还债务,债务关系即消灭。若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按破产清算程序受偿。
破产重整时有担保债权怎么处理,不仅要明确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还涉及重整期间的特殊规则。除非担保物存在毁损、价值贬损等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否则担保权人不得直接处置担保物。此外,重整计划中,有担保债权的清偿方案需符合法定要求,若债权人对方案有异议,可能影响重整程序的推进。如果您对重整中担保债权的暂停行使条件、清偿比例计算,或是担保物处置的特殊流程仍有疑问,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帮您理清细节,避免因程序问题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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