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三、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上述是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公示催告程序。公司的支票、汇票、财务章、公司章等重要物品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若是遗失了,也一定要尽快走相应的法律程序做作废处理,以防不法分子钻空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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