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
撤销权人既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存在撤销权与变更权的选择问题,而这一般由撤销权人自由选择,他人不得干涉。《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见,撤销权与变更权在顺序上,合同法规定以变更权优先。 但在对方没有过错即因重大误解时,就应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即撤销权人主张撤销合同而对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者撤销权人主张变更合同而对方要求撤销合同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既然对方没有过错,那么听任撤销权人自由决定撤销还是变更合同,显然对无过错方完全不公平,因此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方的要求,由法院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裁决。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因为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一种形成权,因而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
另一方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并不能等同于“应当或必须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前者是种授权性规范,后者是强制性规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不排除撤销权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并能产生撤销权的效力。
由此可见,当一方发现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时候,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变更应该优先考虑,其次才是对合同进行撤销。并且,在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上,当事人可以提出仲裁请求,也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来完成。所以,双方发现合同有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能够协商一致,将不合理条款进行变更,使合同内容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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