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有哪几种情况呢,自首翻供后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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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内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内容。对翻供的是否认定自首,应以当事人投案时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依据。

翻供有哪几种情况呢,自首翻供后怎么处理?

电视中常能看到嫌疑人在审理阶段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到了法庭审判的时候却怎么也不承认自己的供词,这也就是所谓的翻供,而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这种事情也是常常会发生。那么翻供有哪几种情况呢自首翻供后该怎么处理呢?下面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较常见的翻供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动机往往是对前一诉讼阶段所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满,为求得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及相应的诉讼结果而翻供,这种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动因。常见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供述,但却在起诉阶段因不满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其行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均作了供述。但却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开始翻供等。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内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但这里应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内容是有关案件的一般事实还是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赖,只是想就原记忆错误所作供述的部分内容加以调整,则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反之,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显不应该有记忆错误的关键事实。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内容,称“彻底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产生新的内容,该供述内容可能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无关的案件事实,也可能是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实,但总体上往往都产生一个共同的结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彻底否定。这种翻供的心理动机很复杂,但绝大多数是出于侥幸心理。

二、自首后翻供的处理:

对翻供的是否认定自首,应以当事人投案时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依据。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的,应当认为自首的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当然,当事人翻供的态度足以降低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审判的,说明其投案自首的价值还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自首。

以上便是对问题翻供有哪几种情况呢,自首翻供后怎么处理的简单介绍,确实对于嫌疑人的翻供行为是需要法庭和侦查机关重视的,因为嫌疑人翻供的行为可能包含了其他的违反行为,比如说侦查机关的暴力逼供等等。当然如果嫌疑人的翻供行为的出发点是恶意的话也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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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以后又翻供的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自首以后又翻供的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以后又翻供的如何处理
一、自首以后又翻供的如何处理
通常认为,自首以认罪为必要,司法解释也规定,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这些观点和规定,未免过于简单化。
首先,自首是一种主客观统一于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而不是统一于认罪态度的行为。假如当事人主动投案承认自己犯了罪,甚至表示自己罪该万死,但是,却讲不清具体的犯罪细节,对此,我们连基本事实都无法认定,当然不会因为其认罪态度好而认定自首。相反,当事人主观上并不悔罪,只是迫于自认为无法逃避的形势,抱着争取从宽处罚的愿望而主动作了供述,我们并不因为其没有真诚悔罪而不认定自首。
鉴于自首的成立统一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客观行为,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欠缺主观上的认罪态度而否认其客观上主动、如实供述的行为。
其次,自首是当事人犯罪后、归案前这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具有自首价值的行为。当事人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行为即告完成。认定自首,应当以犯罪后、归案前这一时间段内当事人自首的行为为依据,而不是以归案之后的其他行为为依据。因此,当事人在自首行为完成以后的翻供行为,不能改变其先前的自首行为的性质。
最后,既然认定自首不以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为依据,而是以经查证属实的当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为依据。
所以,对翻供的是否认定自首,应以当事人投案时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依据。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的,应当认为自首的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当然,当事人翻供的态度足以降低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审判的,说明其投案自首的价值还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自首。
二、自首中的如实供述指什么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争议,主要反映在被告人投案自首以后,有避重就轻的辩解,甚至在法庭上对其投案时的供述,又进行推诿或推脱罪责的解释。对此,我们应当根据当事人投案时的供述所具有的价值,依照客观、合理的原则认定是否属于自首。司法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据此,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以后又作避重就轻辩解的,只要其辩解不否定基本事实,不影响正确定案,仍然应当认定自首。比如,被告人放火后主动投案,承认放火,又辩解主动熄灭过,对于这样的案件,从被告人自动投案的价值考虑,其辩解虽然未免避重就轻之嫌,但是,并没有影响对其放火事实的认定,且客观上,被告人的自动投案,免除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许多投入。所以,应当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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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又翻供是自首吗?
自首后又翻供不能再算作自首的行为。我国刑法中对于自首有着明确的解释,其最重要也是最终的目的都是认罪,如果主动自首后又翻供,也就意味着对于自己所做的罪行已经不再承认,因此不能算作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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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由一审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案件发回重审时,原一审判决已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重审中,被告人可享有与原一审程序相同的诉讼权利,也就是重审后的判决仍属一审判决,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被告人在重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故可以认定为自首;
二、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之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之二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本案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能认罪悔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已有所减轻,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实现刑罚的目的。一审翻供二审认罪是否为自首因此对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认罪,予以法律评价为自首,符合立法本意;
三、在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认定这种情况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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