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鱼塘如何赔偿
(一)征收土地费用。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县(市、区)域为单位统一计算,用被征收的耕地总数除以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前人均耕地的平均数。
2、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实行定额补助,按被征收前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四类地区的基数每亩分别为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1)征收精养鱼塘的,按12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8倍计算;
(2)征收园地或者其它经济林地的,按12倍计算;
(3)征收其它农用地的,按10倍计算;
(4)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10倍计算;
(5)征收未利用地的,按5倍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助费,四类地区每亩分别定额补助900元、800元、700元、600元。
4、征收土地的排灌设施开发补偿费,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
5、有关规费、税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征收土地的土地用途变更费按现行标准的低限收取,土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2%收取,但不超过每亩800元。
6、耕地开垦费。对征收的耕地,分别按每平方米9元、7元、5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7、土地管理费、土地用途变更费、耕地开垦费由建设单位按标准支付给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使用。
(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
对于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在工程结束后,工程项目功能性使用部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余部分由沿线市、县政府组织复垦,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如下标准定额补助复垦费。
1、取土坑。取土深度在2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7000元、6400元、5800元、5200元;取土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0500元、9600元、8700元、7800元;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的,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当地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2、弃土(石)用地。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8000元
综上所述,关于国家征收鱼塘如何赔偿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的是定额补助,跟耕地补偿的计算方法差不多,征收鱼塘是根据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基数,同时根据鱼塘养殖的不同方式即精养或其他养殖水面,按照基数的12倍或8倍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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