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比例是怎样的?其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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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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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补充养老保险比例是怎样的?其特点是什么?

一、补充养老保险比例是怎样的?

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履行基本养老保险义务之后,根据自身情况,自愿为职工缴纳的附加的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它的缴费比例是: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

(二)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

(四)按规定,只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应该按照个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全部个人缴费都计入个人帐户。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中国目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以下一些共同的特点:

(一)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

(二)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缴费,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

(三)缴费来源主要是企业的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积累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

(五)企业自愿建立,国家是不强制的。

综上即补充养老保险比例是怎样的具体介绍,通过了解可知,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愿为员工缴纳的一种行为,其缴费比例需要依据用人单位和个人工资情况而确定。另外需要知道的是,补充养老保险是不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只有个人缴纳的部分计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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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终局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这一法律特性,是由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地位决定的。从损害的成因分析,损害是由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补充赔偿责任人的行为往往不是损害产生的原因而只是条件(或者说是间接原因)。根据民事责任归责的一般原理和过错吸收规则,应当由直接侵权人即直接责任人承担实质性责任或终局责任。由于不存在共同过错,直接责任人不会因为补充赔偿责任人的过错存在而得到减轻。这样有利于使受害人权利得到充分救济,并维护补充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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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的意义及其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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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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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推荐: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病假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用期工资标准目前我国的医保已经覆盖了农村与城市的大部分地区,在人们生病之后,就可以获得医疗保险的一部分报销,以减轻患病人员的经济压力。对于一些特殊病种,由于治疗需要较多的花费,因此,国家对于这些特殊病种有特殊的报销政策。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2017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应提供哪些材料吧。
一、2017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应提供哪些材料
1、填写>并签章;
2、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票据及处方;
3、门诊病历本、特殊病门诊病历本及相关记录复印件;
4、因急诊或医保中心批准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人员和异地安置人员报销需另提供医疗费明细、处方、长期医嘱、临时医嘱;
5、>复印件。
二、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三、门诊特殊病种一共有哪些特殊病种种类:有以下三十种,即:浸润性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精神分裂症;哮喘;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冠心病(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高血压三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状之一者);中风后遗症(功能障碍);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未做放疗、化疗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做放疗、化疗者);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肝移植术后抗排异;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病综合症、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重症肌无力、泛发性银屑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和低下、癫痫、垂体瘤、克隆氏病、痴呆症、其它。2017特殊病种门诊报销的起付标准是400元。低于400元的无法获得报销。特殊病种是一些病程较长,花费较多的疾病,这些病症相对于普通病种来说会获得更多保障。患有这些疾病的患者应准备好相关的材料,申报特殊病种登记,获得审批之后,就可以获得门诊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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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其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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