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三山区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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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芜湖三山区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芜湖三山区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芜湖三山区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出现芜湖三山区强制拆迁不给补偿款的现象实属不应该。在遇到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时,作为当事人的我们应该认清政府征地的必要性,在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条件下积极配合。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配合政府征地行为时,请务必同政府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征地协议及赔偿协议,以便在事后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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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宅房屋按时搬迁在规定时间内并购买普通商品房或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最多给予20%奖补(10%奖励、10%补助);对按时搬 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最多给予15%奖补(10%奖励、5%补助);对未按时搬迁但选择购买普通商品房或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最多给予1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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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奖励。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
(一)附属设施补偿。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三)树木补偿。
(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
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层高
1.8米以上不满
2.2米的500元/平方米,层高
1.5米以上不满
1.8米的4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
1.5米的300元/平方米。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
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
1.8米以上不满
2.2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
1.5米以上不满
1.8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
1.5米的1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平方米。
六、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
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七、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八、其他
房屋征收的补助、奖励和未登记房屋补偿的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前明确。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文件二: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
3.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
4.在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一对夫妻生育一孩(含夭折后又生育的)和结婚未生育的(含生育后夭折的)家庭每户补助100000元。一本户口中两代以上同堂且分别符合条件的,可分别享受补助。
5.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6.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和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
(三)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向被征收人公告。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按上述方式结算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完全产权。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三、其他补偿
(一)一户补偿人口为一人时,该户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丧偶老人的,不再享受其他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孤儿且未婚(不含离异)的,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可享受其他补偿优惠政策。
(二)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补助,按公布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四)对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住宅房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非住宅房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四、补偿人口的认定
补偿人口的认定应当以户籍记载的人口为依据,严禁重复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采取将户口迁入征收范围等方法增加补偿。补偿人口认定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户籍记载的人口,包括户籍记载的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的婚出人员,可计入补偿人口。
(二)户口迁出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可计入补偿人口;征收规定期限内出生的人口可计入补偿人口。
(三)被征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户口未迁入且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可计入补偿人口。
(四)因其他原因户口迁出的,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且该户标准补偿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可计入补偿人口,但不享受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和独生子女(含婚后无子女的)补助政策。
(五)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家庭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补偿人口。
(六)2009年3月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发布后,被征收人有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时应合并计算;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64号)的,也应合并计算。
(七)补偿人口应结合户籍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未享受过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
(八)被征收人应当对补偿人口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提供房屋产权相关资料真实性等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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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费用的发放一般是一次性发放的,农村拆迁补偿的标准各地都有不同的标准,确定了补偿的金额,一般政府会及时的发放拆迁补偿,不会每年都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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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3、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4、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根据《广西征地补偿标准》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须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核实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征地时计算产值的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地单位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户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人员口粮不能自给的,其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五条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在耕地被征用时相应免除。免除的粮食指标,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市、县建设项目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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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三山区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出现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确定的,当然的这里计算的主要就是保护本身价值的补偿,除此之外还有安置人员费用等相关的补偿,这是需要根据安置人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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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徽芜湖农村拆迁如何补偿?问题解答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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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农村个体厂房拆迁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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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08年后做的房子政府拆迁零补尝吗
[律师回复]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0〕6号)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计算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按照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
被拆迁房屋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的,按标准安置面积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放弃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结构、成新等差价。其中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70平方米以内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以下简称“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被拆迁房屋不计楼层差价,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
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拆一还一”面积或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就近靠档超过15平方米面积的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被拆迁人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或超过标准安置面积不足15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6.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7.实行产权调换所取得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安置。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的房屋,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因自然减员导致1人户的,按50平方米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1.被拆迁房屋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住宅合并计算)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统筹安置进安置小区。安置面积按照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1.被拆迁房屋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安置。标准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
1、
2、
3、
4、6计算差价和安置面积,其中对房屋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60%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人均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可优惠申购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80%购买。
3.有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享受优惠购买人均10平方米内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4.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即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人口数+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申购面积20平方米+人均优惠购买面积10平方米×人口数)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就近靠档超过2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5.被拆迁人按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不足20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6.安置房产权。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应安置面积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拆迁安置房”字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后上市交易,被拆迁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其办法另行规定。
(三)按市政府1991年2号令标准拆迁,并在依法批准的村民规划点建造的房屋再次拆迁时,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的部分,每户可增加20平方米。这里所指的户,是指该村民规划点中房屋建造时确定的户,即一处宅基地确定为一户。
(四)2002年6月3日将原镜湖区、新芜区及马塘区的部分行政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前原村民建造且居住的住宅,可按国有土地合法产权房屋予以确认并给予补偿。2002年6月3日收归国有后,即按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后,其地块上住宅房屋已按国有拆迁标准进行补偿的,对原土地所有者(行政村)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无有效证照房屋
1.2002年8月15日前购买及建造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只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2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及购买的房屋,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经确认有有效证照房屋
1.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的50%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的50%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只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4.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金额。
5.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6.对违规办证注销登记的被拆迁房屋,在2002年8月15日前购买或建造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50%计算拆迁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后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确认为唯一住房的,每户只可申请购买75平方米以内安置房屋,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户型内不可分割而超过75平方米以外的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唯一住房由所在区政府确认,分别报市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委备案核准。
(四)按上述规定购买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四、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计算补偿。
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办公等房屋拆迁时,按基准价格计算补偿;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等房屋拆迁时,先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房屋计算补偿,再按区位价格对土地计算补偿。
2.国有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芜湖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芜政〔2008〕47号)实施后,已按该管理办法办理出让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按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实际年限折算的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存款利息给予补偿,该补偿金额即为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价格;仍未办理有偿使用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应按该管理办法交纳土地年租金,交纳时限为2008年7月1日起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止,应交土地年租金也可在拆迁补偿款中抵扣。
4.在拆迁期间,正在改制的单位房屋拆迁补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改制出让成本予以核实。
(二)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集体土地上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拆迁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以前建造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以后建造且经街道(镇)批准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2.集体土地上从事商业活动的房屋拆迁时,应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对收回下放审批权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持有商业用途证照、从事商业活动的房屋,对单独的商业用房可按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即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结构、成新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属商、住一起的,结合家庭人口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补偿或安置。
五、无证房屋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拆迁时,比照有证房屋的70%计算补偿:2000年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给予货币补偿。
(二)企业中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由区主要领导负责,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上报市查违领导小组审批。
(三)国有土地上2000年12月31日前、集体土地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证房屋应按地形图予以确认。地形图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来代替;无地形图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卫星遥感图片作参考。对建造年代有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知情人证明,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行政村)、街道(镇)公示后出据意见,由区政府确认。
六、家庭人口的确定
(一)家庭人口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计算(包括原户口中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接受劳教或服刑人员)。家庭人口结构应当合理。寄居户、空挂户以及拆迁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二)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人的配偶或未成年(未婚)子女因种种原因迁出或符合入户条件尚未入户的,长期在被拆迁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他处无住房的,经本人申请,经公示确认后,可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安置。
享受政策后,拆迁人应将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号、户籍情况登记造册,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派出所,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已按本规定享受拆迁政策的,在以后的拆迁中不再享受。
(三)随征收土地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地居住或经街道(镇)、村将其安排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居住的,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安置。
(四)国有土地上一本户口在同一拆迁地块有两个以上产权证,被拆迁房屋面积应合并为一户计算;一本产权证有两个以上户口,应以产权人户口计算安置房面积。
集体土地上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地块)拆迁时,对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并按一户享受产权调换。
七、三榜公示所有拆迁地块的被拆迁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经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给予补偿安置。一榜由社区(村)在拆迁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镇)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在《大江晚报》上公示。三榜公示应当在公示内容确认前进行;三榜可同时公示,公示不少于三天。公示中应公布拆迁人电话和主管部门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拆迁人在报送拆迁地块摸底资料时,随文报送三榜公示情况及结果。
三榜公示的主要内容:
1.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它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拆迁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
4.拆迁人是否为“双困”家庭或生活困难群体;
5.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八、为推动拆迁工作进程,对积极搬迁的被拆迁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不分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国有土地按有证建筑面积最高奖励200元/??,集体土地以按确认补偿的建筑面积(混合、砖木结构)最高奖励150元/??(各区负责的拆迁,奖励资金在拆迁总额5%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拆迁人可根据拆迁工作量确定搬迁时间段,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奖励办法应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九、国有土地被拆迁房屋人均不足15平方米、集体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不足20平方米,被拆迁人确实无力购买,经确认可实行承租,并依据拆迁安置房的相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十、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当年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一、成立证照确认小组,确认小组由市国土局(负责集体土地)、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国有土地)牵头,市监察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派员组成。确认小组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相关证照、公示结果、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对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相关证照的,应严格查处;骗取产权登记的,应依法予以注销。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违规发证,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6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执行前已批准拆迁的地块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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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白马山看守所关醉驾吗
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会被关到看守所服刑,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醉驾的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执行机构一般是当地的看守所,根据醉驾案件的性质,看守所会安排其和同等犯罪程度的罪犯在一起。当然,至于最后醉驾进看守所和什么人关在一起,还得综合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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