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干部解决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判定购买无效的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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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2、串通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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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屋买卖的纠纷并不少,常出现的纠纷在于房屋的购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房屋购买法律效力纠纷存在多数是二手房或农村房屋。那么农村干部解决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判定购买无效的依据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律图的小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以供大家了解。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这种处理意见将我国现行土地法规宅基地使用政策作为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根据,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否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并将登记作为合同有效要件,在合同法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下面临合法性理由不足的质疑。

2、《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规定:“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这种处理方式能较好地解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矛盾,但消极地回避合同效力问题在实践中有时缺乏可操作性。

3、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脱离于物权变动之外

(1)农村房屋不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公民享有对个人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法律并无直接禁止农民出卖房屋。

(2)农村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为两种不同的物权。前者为所有权,权利客体为农村房屋;后者为用益物权,权利客体为宅基地。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房屋所有权的设定、变动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变动遵照各自的规则,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不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而无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所谓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即指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相区分。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完全符合合同效力理论。

根据上述的农村干部解决农村房屋买卖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房屋买卖的纠纷主要发生在其效力问题,大多数的农村房屋买卖最后会因其产权问题而被处理购买无效。所以各位有买房需求的,在进行农村房屋购买前需要对其购买条件详细的咨询才可。如果您还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律图网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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