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原告应该怎么举证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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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离婚诉讼中原告应该怎么举证


离婚诉讼总是有一方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而此时作为起诉的一方,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承担最初的举证责任。究竟离婚诉讼中原告应该怎么举证才好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诉讼中原告应该怎么举证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二、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起诉离婚总是因为夫妻就离婚的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而此时离婚诉讼中原告要想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就需要进行举证,否则法官不会准予夫妻离婚,最后做出的判决就有可能对起诉的一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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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责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释中,它首次明确的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该条除行为责任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外,对于结果责任并没有确立起一般的分配规则。所以,它仍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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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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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人民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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