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出租人都遇到过承租人欠房租的情况,承租人这样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现在承租人连房租都不给了,还会承担违约责任吗?此时就需要出租人通过其他的途径进行维权。
1、在签订合同时,将可能会发生的事情尽量考虑周到,约定处理方式方法,如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拖欠租金达多少个月以上或拖欠费用达多少元以上,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也可约定拖欠租金可用停水停电的方式催收;也可约定承租方弃置房屋不顾的情形,出租方有权封存、拍卖房内物品,等等。这样,日后出现这样情况,处理起来就有依据。只要这些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令,都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解除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一定要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到对方的手上,并留有证据。只有解除合同通知送到对方手上时,合同才算解除。
3、出租方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必须要有依据。
因为根据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可以自由创设权利义务。合同的约定就是依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允许停水停电的或合同尚未解除的,则不能采取这种措施,否则,此举是构成侵权的,到头来就会“有理变成无理”,要赔偿对方损失的。因此,这类措施不应滥用,运用要有依据,用得恰当。
4、要充分利用法定的标的物提存制度。
民法典规定了标的物的提存制度,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提存物品应依法进行,出租方千万不能单方擅自处理房内物品,要处理房内物品时,务必要请公证处的公证员到现场进行物品提存公证。提存公证是法律认可的一种法律行为,可作证据使用。同时,要做好物品请点记录,做好物品保管工作,以便将来物品交接。
此时出租人最好是及时采取一些法律途径来维权,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获得有利判决之后,就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当然,也是可以扣除租房之初承租人交的租房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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