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清楚,交通事故中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那么对肇事者的处罚是不同,与此同时实际需要做出的赔偿也是不一样的。而这其中最严重的就是造成了人员的死亡,那么实践中应该怎么界定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呢?具体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界定交通事故中的死亡
死亡,是指生命的消失。
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
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
因为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
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应依法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的重伤如何界定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重伤包括:
(一)、肢体残废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二)、容貌毁损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三)、丧失听觉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四)、丧失视觉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
(五)、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
其实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不能因为受害人在事故中死亡了,就认定他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联系,这对肇事者来讲也是很不公平的。当然,一旦认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话,则肇事者的行为多半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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