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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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黄山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黄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黄山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黄山区人民政府网站(//zw.huangshan.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zw.huangshan.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黄山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科(办公地址:政务新区5#楼4楼)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zw.huangshan.gov.cn。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本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9-8500185。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信息科;办公地址:政务新区5#楼3楼;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9-8500185;传真号码:0559-8500070;邮政编码:245799。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黄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zw.huangshan.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59-8500112;地址:政务新区3#楼4楼,邮编:245799。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不但列明了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而且注明了联系电话及具体的地址,让大家能够方便地联系上工作人员。所以大家如需要获取黄山区相关的政府信息,可按照该指南的指示进行查阅或着向黄山区政府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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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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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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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鞍山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下面律图网小编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整理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单位:元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元
2、审查阶段1500-10000元
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
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万元,≤10万元6-7%
10万元,≤50万元5-6%
50万元,≤100万元4-5%
100万元,≤500万元3-4%
500万元,≤1000万元2-3%
1000万元,≤1亿元1-2%
1亿元0.5-1%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民事简单案件不高于5倍标准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200-2500元/小时
说明:
一、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代理民事案件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民事、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3、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4、涉及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实行分档费率累进计费。
三、所有类型案件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2、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行政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3、委托人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4、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确认。
5、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用计时收费的,不足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6、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以及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确需变更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附件2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为准确判定律师服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一)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管辖的一审案件。
3、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3)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管辖的一审案件;
(6)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7)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决定不可能的案件;
(4)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组织、组织、、毒品、贿赂、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或一个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
(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3、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1)行政诉讼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
(2)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3)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
(4)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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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
2、阶段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
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九、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该费用后,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
2、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浮30%收费。
对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其实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地方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果某些地方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过高引起消费者的不满从而导致投诉的,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会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出台相应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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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南昌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
2、阶段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
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九、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该费用后,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
2、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浮30收费。
对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其实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地方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果某些地方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过高引起消费者的不满从而导致投诉的,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会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出台相应指导价。
桦南县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律师回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甘南县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律师回复]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
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九、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该费用后,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
2、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浮3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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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信息公开指南是什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淮北市烈山区政府特编制《烈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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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六、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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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主要区别在于政府定价是强制性的价格,必须遵守,指导价是倡导性的,不具备强制性;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与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本在政府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形成价格区间,以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体现了国家行政定价的强制性的一面,而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体现了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灵活性的一面。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调整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按定价权限和定价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定价权的业务部门依据《价格法》制定。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否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主要区别在于政府定价是强制性的价格,必须遵守,指导价是倡导性的,不具备强制性;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与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本在政府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形成价格区间,以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体现了国家行政定价的强制性的一面,而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体现了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灵活性的一面。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调整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按定价权限和定价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定价权的业务部门依据《价格法》制定。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否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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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元至1,000,000元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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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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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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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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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竹山县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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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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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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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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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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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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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六、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我表叔在山南有一个老房子,最近政府说要征用土地,要求三个月内拆迁, 我想问山南农村拆迁补偿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
  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
1、宅基地补偿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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