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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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比较大。2、双方无感情基础 这也是导致婚约财产纠纷的根本原因,很多农村男女青年缔结婚姻,都是按照当地习俗进行,经媒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短,互相了解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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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在结婚之前一般会先进行订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婚约关系。虽然,现在订婚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流行这一做法,并且由此也产生了不少婚约财产方面的纠纷。那大家知道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1、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比较大。

从西周起,我国就形成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习俗,认为只有给付彩礼,婚约才算真正成立。这种缔结婚姻的观念及程序,对后世影响很大。时至今日,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适龄青年在订立婚约时一般都由男方给女方彩礼。传统观念认为结婚前女方先终止婚约,要退还彩礼;男方先终止婚约,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因为女方家庭认为解除婚约后,女方的名誉受到损害,耽误了青春,再返还彩礼不公平。

2、双方无感情基础。

这也是导致婚约财产纠纷的根本原因,很多农村男女青年缔结婚姻,都是按照当地习俗进行,经媒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短,互相了解不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而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婚约,极易出现一方在订婚后对另一方不满意,或另遇心上人,导致双方最终无法结婚,而引发返还婚约彩礼纠纷

3、法律意识淡薄。

因为双方基于农村习俗订立婚约,交付彩礼一般也只有双方主要亲属在场,往往不会要求女方出具收据。出现纠纷后,双方对于给付的数额分歧较大,且难以举证。还有些父母将女儿作为生财致富的工具,利用订婚索取大额彩礼,甚至为得到更多的彩礼,一女二嫁。

二、农村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1、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公民法律意识。

由司法、行政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民法典等基本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让群众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中的种种陈规陋习,使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子女婚姻不是父母摇钱树等现代婚姻观念烙在适龄青年的心中,让他们明白爱情才是婚姻基础,向包办婚姻和索要大额彩礼的行为说“不”。

2、处理得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对于返还婚约彩礼纠纷,因为双方的确有过缔结婚姻的表示,做不成亲人也不能做仇人,所以不能简单对待,要尽可能利用村委、司法所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对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双方确无复合可能的情况下,要主动调解,查明事实,根据双方是否结婚、是否有同居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灵活把握,在不损害妇女权益的前提下,做出判决。

相比之下,农村人结婚普遍都比较早,通常结婚的对象都是经别人介绍的,因此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可以说几乎没有。同时,由于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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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拉近情感距离
宅基地纠纷,除个别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互不相让,争议双方积怨颇深,特别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更是这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把国土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要不急不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乡邻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任何正常的人都是有理智、有情感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感情抵触时,一点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然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先融洽感情,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要营造氛围
适时、适度运用法律武器,能营造出良好的调解氛围。所谓调解,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很少一帆风顺。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人员既不能当和事佬,各打30大板,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和纵容,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适时举出当事人的行为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或列举类似的案例以促使其恢复理智,以正常的心态来处理纠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适度,避免将矛盾激化。有时还得学学程咬金的“三板斧”,学会保护自己,在场合混乱、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可暂时采取回避,理顺思路,待场面、情绪稳定后再介入,再接触。
四是坚持“五心”原则,赢得理解与主动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坚持做到“五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还有一点疑心。如果说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是水,那么求得的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一点疑心”也是设计师为力求争议这个“作品”的完美处理,为走司法化处理之路作空间上的预留。
首先是耐心,由于权属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边性,涉及个人之间,还会坚持所谓的世上“三不让”,其中就包含宅基地寸土不让。工作人员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的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实在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心要热,头脑要冷,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调解的过程,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人员的态度会影响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土员对待群众的真挚感情。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只要我们开诚布公地想群众所想,再难缠的当事人也会被感化的。
再次是公心。调解纠纷时,调解人员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以权压人;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我们要以一颗公正的心,对待当事人,一碗水端平,不偏私,不袒护。
最后是责任心。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群众利益无小事。宅基地纠纷对我们工作人员来说,见得多了,但对群众来说,这就是天大的事,是全家乃至整个家族的大事。因此,我们要勤奋扎实地工作,争取早点调解成功,妥善解决问题,免去群众心头的忧虑。
同时还要有一点“疑心”。国土工作人员在刚刚介入宅基地纠纷时,是争议双方争取的对象,争议的双方都急于将各自的观点、理由灌输给调解人员,想影响处理争议的国土工作人员,这时国土工作人员对争议双方有什么要求,如做笔录、签字、摄像等,争议的双方都会积极的给予配合,这时国土工作人员应该在思想上做好调解不成,有可能走确权程序准备。如果争议调处不成,走确权程序,在资料搜集方面要求是很严格的。而在争议一旦明朗化,争议的另一方是绝不会配合的。保持点“凝心”,扎实把材料取到位,对于调解不成后的依法处理,是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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