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撤销权种类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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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2、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赠与人撤销权种类的区别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以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销权,可以包含任意撤销权,而任意撤销权则不包含法定撤销权。

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主要在于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是基于法定事由,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是基于赠与人的自由意志。依法成了的赠与中,法定撤销权可以包含任意撤销权。最后,不管是赠与还是赠与撤销,均需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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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种类有哪些?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一般情形。对于法定撤销则必须出现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形才可以撤销,这些情形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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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年纪大了,想要把一套房子,赠与给我无血缘关系的后辈,后来,我有点犹豫,那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条款实际上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所特有的一种权利,在其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这种撤销权产生的事由是赠与人自己的自由意思的表示,即赠与人想要撤销赠与便可撤销,无需再考虑其他因素,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行使,具体是多长时间在所不问,这种期间非除斥期间,对于动产而言,赠与人一旦交付赠与物,即实现了赠与财产权的移转,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消灭,对于不动产虽然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使用,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赠与人仍可行使任意撤回权,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即在某些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虽未实现移转,赠与人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3、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独有的撤销权,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这种权利,其分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惩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以上是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的描述。
如何区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条款实际上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所特有的一种权利,在其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这种撤销权产生的事由是赠与人自己的自由意思的表示,即赠与人想要撤销赠与便可撤销,无需再考虑其他因素,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行使,具体是多长时间在所不问,这种期间非除斥期间,对于动产而言,赠与人一旦交付赠与物,即实现了赠与财产权的移转,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消灭,对于不动产虽然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使用,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赠与人仍可行使任意撤回权,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即在某些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虽未实现移转,赠与人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3、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独有的撤销权,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这种权利,其分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惩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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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撤销房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与遗赠有何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怎样撤销房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与遗赠有何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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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全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第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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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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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的分类有那些?
1、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3、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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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产赠与与遗赠有什么区别,哪种过户费用低
[律师回复] 遗赠过户相对较低!房屋赠与过户手续及费用:
(一)签署确认书赠与人与受赠人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
(二)评估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三)办理赠与公证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四)缴纳税费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五)出新房产证注: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遗赠过户费用:
1、公证费:按房屋评估额2%交纳;
2、房屋评估费:按房屋评估额0.5%交纳;
3、契税:按房屋评估额3%缴纳;
5、土地增值税:按房屋评估额1%缴纳;
6、所得税:按房屋评估额1%或按房屋现值-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计税额计算)差额20%缴纳;
7、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二、房产遗赠与房产赠与有什么不同
1、在我国,继承的种类通常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人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为其他的个人或者集体。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财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也只有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还有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即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接受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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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赠与合同的撤销以及撤销的条件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赠与撤销的前提
[律师回复] 赠与合同的撤销以及撤销的条件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和任意撤销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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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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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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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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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解除与撤销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2、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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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赠与能不能撤销,附义务的赠与能撤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赠与能不能撤销,附义务的赠与能撤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赠与能不能撤销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行使,逾期则归于消灭。
4、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即受赠人无须支付任何对价。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一方承担义务。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生效,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为必要。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但须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进行。交付后,不能再撤销。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允许赠与人撤销的赠与合同,即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二、附义务的赠与能撤销吗《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利。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
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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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与赠予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赠与与赠予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赠与和房屋买卖都属于房屋的处置的发生,房屋买卖可能是发生在一手房交易,有可能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但房产赠与一般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因此,这里的比较主要是针对二手房交易来说的。
赠与,通常受赠与的一方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也就是不用支付金钱作为交换。而买卖,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是需要支付对价的,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
在二手房过户环节有各种税,但主要的只有三种,分别是税、个税和契税。房屋买卖的税收计算,个税是等于(本次价格-原值价格-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其他费用)20(也即是:差额的20。)税也要按照“满五唯一”分为三种,不满2年的房子,税为全额的52年以上非普通住宅,税为差额的52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免征税。契税方面,首套房90平米以下为1,90平米以上为1.5。二套房90平米以下为1,90平米以上为2。
房屋赠与的方式所需缴纳税款根据交易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来说就是,直系亲属成本只有契税而非直系亲属赠与的赠与成本有三个,其中契税和税的计算方式与买卖完全一致,个税则是全额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赠与合同能撤销吗,赠与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赠与合同能撤销吗,赠与撤销的条件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赠与合同的撤销以及撤销的条件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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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有什么区别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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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林地分类与林种分类的区别包含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定义林地:顾名思义,侧重点在地,白话讲就是种树的土地的分类!林种:侧重点在种,也就是森林的种类;官方定义为:按照森林的经营目标和用途而划分的一种森林经营管理类型!
二、林地的分类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划分为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13个地类.
三、林种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根据LY/T1556-2020《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经营实质上是按照森林主导功能的差异将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根据森林发挥的主导功能不同,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生态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社会效益为主导功能的森林。主要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护岸林等防护林和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森林等特用林。商品林是指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品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包括用材、经济林和薪炭林(自留山个人所有的薪材除外)其中公益林又分为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商品林分为重点商品林和一般商品林。
四、小结通过前面简单的对比,您看明白了吧!我们确定一块林地可不可以做光伏,要看的是林地的种类,而不是林种的种类,不过一般林权证上写的都是林种,要查林地的种类必须到当地林业局去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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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说我们结婚后就将他名下的一套房子过户到我名下,我想问下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有什么区别吗?可撤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夫妻间房屋赠与可不可以撤销得看情况。
1、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自由撤销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上答记者问,其中的表述是: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此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2、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的,还能够撤销吗?
夫妻间一方将财产已经赠与另一方后,赠与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
婚姻法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法律之间的适用是相通的。婚姻法规范的是亲属法律关系,但婚姻法亦是民法的分支,当然体现民法的基本要求,在亲属法存在特定规范之外,其他民法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这合乎民法规则统一性的要求。
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举轻以明重,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较任意撤销权要严重的多,属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此外,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婚姻法亦未排除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适用。
最高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法律适用》杂志2014年刊发的文章中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故,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受赠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如作为受赠人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甚至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因这些情形大多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与赠与人追求美好婚姻生活、巩固夫妻感情、稳定家庭的良好初衷是相违背的,虽然这样的良好初衷一般不会写进赠与协议中,但应属赠与协议的题中应有之意,赠与双方对此是心知肚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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