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应该如何约定 怎么约定婚前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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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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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应包括如下各项:1、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2、婚前财产的描述及价值确认,必要时应开列清单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的合法权益,增加婚前财产协议的权威性,有利于婚前财产纠纷的解决,夫妻在拟定完毕书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后,最好及时去公证处办理公证。

婚前财产应该如何约定 怎么约定婚前财产

一、婚前财产应该如何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两种:

(一)婚前财产约定形式

对婚前一方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双方共有或归一方所有。这种约定是将一方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财产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采用书面形式

4、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形式

我国夫妻的法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但为了增加婚姻财产制度的包容性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具备法定要件:

1、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夫妻财产约定应当符合以下实质要件:

(1)协议订立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未婚同居的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财产协议不属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

(2)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痴呆症患者作出的约定无效;

(3)夫妻双方完全出于自愿而对财产的性质与归属作出约定,即必须是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

(4)约定的客体必须系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约定的客体;

(5)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二、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一)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二)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申请。

(三)公证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确认无误后,申请人签字确认公证接谈笔录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分别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从现实角度看,婚前财产约定主要是对自己财产的保全手段。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主要是为避免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当然,现实生活中还会有很多关于婚前财产问题的出现,比如,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了收益怎么算等,为确保您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建议您去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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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我国婚姻法之所以采取选择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制,而放弃1980年婚姻法开放式夫妻约定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没有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提出具体的要求,导致实践中夫妻约定的不规范、不稳定乃至约定财产关系的混乱无序)。是因为:
(1)夫妻财产约定,虽然是婚姻当事人内部关系,涉及夫妻彼此的权益,但如果夫妻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还涉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为保证交易安全,在法律上作适度的统一规定十分必要;
(2)从夫妻财产权益的角度看,提供若干种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可以避免夫妻一方利用经济强势或知识优势强迫或引诱对方订立有失公平的条款;
(3)从交易安全考虑,如果放任夫妻随意约定,夫妻财产关系过于复杂,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就难以清楚地知晓其财产关系的内容,不利于交易的进行;
(4)就目前我国公民的整体素质而言,难以满足无范围自由约定财产关系的要求。因此新婚姻法提供了三种财产类型供当事人选择: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共同制供当事人选择。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属性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上不无争议。争论的主要障碍在于对婚姻关系性质的确定上。在我国,对“婚姻”界定的通说是“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否认婚姻关系的缔结的契约性质,因而在理论上也就否认夫妻财产约定的契约属性。  在我国,婚姻实际上是国家依照婚姻立法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契约进行审查、予以批准,最终在法律上确认男女双方共同缔结终身共同生活的契约。基于对婚姻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将夫妻财产契约的法律属性作如下归结:  
首先,夫妻财产的约定,是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  夫妻财产的约定,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于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然是一种契约。  
其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  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的约定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在婚前订立财产契约的,则婚姻契约一旦依法缔结生效,该约定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夫妻财产关系应依约定处理。如果婚姻关系依法成立以后,双方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当然也附随生效。但需要指出的是,该契约只能约束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关系,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  再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附随身份行为的契约  夫妻财产的约定,就其内容而言是对财产关系的协议,但它的基础是协议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的存在。没有夫妻关系的有效确立,就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为夫妻就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在性质上是一种身份行为,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夫妻财产契约不得由他人代理而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夫妻财产约定制虽然是对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是基本的夫妻财产制)的补充,但是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却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即约定优先于法定),只要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男女双方合意成立,在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是夫妻财产制上的两大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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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要书面的吗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书面的,《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如中国移动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
(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婚内财产约定]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问题
[律师回复]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问题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我国婚姻法之所以采取选择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制,而放弃1980年婚姻法开放式夫妻约定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没有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提出具体的要求,导致实践中夫妻约定的不规范、不稳定乃至约定财产关系的混乱无序)。是因为:
(1)夫妻财产约定,虽然是婚姻当事人内部关系,涉及夫妻彼此的权益,但如果夫妻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还涉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为保证交易安全,在法律上作适度的统一规定十分必要;
(2)从夫妻财产权益的角度看,提供若干种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可以避免夫妻一方利用经济强势或知识优势强迫或引诱对方订立有失公平的条款;
(3)从交易安全考虑,如果放任夫妻随意约定,夫妻财产关系过于复杂,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就难以清楚地知晓其财产关系的内容,不利于交易的进行;
(4)就目前我国公民的整体素质而言,难以满足无范围自由约定财产关系的要求。因此新婚姻法提供了三种财产类型供当事人选择: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共同制供当事人选择。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属性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上不无争议。争论的主要障碍在于对婚姻关系性质的确定上。在我国,对“婚姻”界定的通说是“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否认婚姻关系的缔结的契约性质,因而在理论上也就否认夫妻财产约定的契约属性。  在我国,婚姻实际上是国家依照婚姻立法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契约进行审查、予以批准,最终在法律上确认男女双方共同缔结终身共同生活的契约。基于对婚姻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将夫妻财产契约的法律属性作如下归结:  
首先,夫妻财产的约定,是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  夫妻财产的约定,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于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然是一种契约。  
其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  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的约定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在婚前订立财产契约的,则婚姻契约一旦依法缔结生效,该约定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夫妻财产关系应依约定处理。如果婚姻关系依法成立以后,双方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当然也附随生效。但需要指出的是,该契约只能约束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关系,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  再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附随身份行为的契约  夫妻财产的约定,就其内容而言是对财产关系的协议,但它的基础是协议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的存在。没有夫妻关系的有效确立,就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为夫妻就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在性质上是一种身份行为,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夫妻财产契约不得由他人代理而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夫妻财产约定制虽然是对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是基本的夫妻财产制)的补充,但是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却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即约定优先于法定),只要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男女双方合意成立,在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是夫妻财产制上的两大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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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二、如何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2)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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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能怎么处理,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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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人民在审理时通常的做法是将获的财物的手段区分为“索取”和“受赠”而进行处理。由于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财物应全额返还。但对于恋爱中互赠财物或者订婚时互赠彩礼,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这类纠纷如何解决,所以实际审判过程中各个法官根据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统一的定性和处理标准。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
一.共同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认为婚后共同生活,应当财产不分彼此,对维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约定婚前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
二.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礼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财产收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享有和处分权。这种约定分别财产制在肯定夫妻人格的基础上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在约定分别财产所有时,应约定夫妻共同生活时所需的费用和抚育子女所需的费用各自应承担的数额。
三.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部分归一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彩礼返还纠纷称婚约财产纠纷。也就是男女双方因婚约的解除,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内财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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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我国婚姻法之所以采取选择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制,而放弃1980年婚姻法开放式夫妻约定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没有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提出具体的要求,导致实践中夫妻约定的不规范、不稳定乃至约定财产关系的混乱无序)。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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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属性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上不无争议。争论的主要障碍在于对婚姻关系性质的确定上。在我国,对“婚姻”界定的通说是“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否认婚姻关系的缔结的契约性质,因而在理论上也就否认夫妻财产约定的契约属性。  在我国,婚姻实际上是国家依照婚姻立法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契约进行审查、予以批准,最终在法律上确认男女双方共同缔结终身共同生活的契约。基于对婚姻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将夫妻财产契约的法律属性作如下归结:  
首先,夫妻财产的约定,是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  夫妻财产的约定,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于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然是一种契约。  
其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  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的约定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在婚前订立财产契约的,则婚姻契约一旦依法缔结生效,该约定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夫妻财产关系应依约定处理。如果婚姻关系依法成立以后,双方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当然也附随生效。但需要指出的是,该契约只能约束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关系,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  再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附随身份行为的契约  夫妻财产的约定,就其内容而言是对财产关系的协议,但它的基础是协议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的存在。没有夫妻关系的有效确立,就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为夫妻就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在性质上是一种身份行为,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夫妻财产契约不得由他人代理而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夫妻财产约定制虽然是对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是基本的夫妻财产制)的补充,但是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却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即约定优先于法定),只要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男女双方合意成立,在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是夫妻财产制上的两大基本制度。
婚前财产约定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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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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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
3.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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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效力有哪些,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
第三人。夫妻约定财产的对外效力如何认定,应从债的原理来分析。如果约定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务人不能以债务人内部的约定来变更债的性质。同样,经判决、调解所确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也仅是对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份额的确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能变更夫妻共同之债的性质。为此,《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适用上的优先效力。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上来看,约定财产制比法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未为约定时或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是什么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行为的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无效。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原因有如下三点:
(1)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夫妻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对夫妻双方婚后的生活及婚姻本身关系至大,应该慎重进行。
(2)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存续期间相当长的约定,这种约定也可能会伴随夫妻终身,如果采用口头形式极易因事过境迁或者漫长岁月的经过产生记忆不准确而影响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引发争议。书面形式根据明显,证据清楚,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对预防争议有很大好处。
(3)夫妻财产约定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不便于第三人查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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