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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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2024最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公民不管是因为什么遭受了人身损害的,此时先对具体的伤情作出鉴定,这样才能进行相应的赔偿。其中导致人身重伤算是比较严重的了,而要求重伤赔偿之前,也是要先进行重伤的鉴定。那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颅脑、脊髓损伤

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二、面部、耳廓损伤

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三、听器听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四、视器视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五、颈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六、胸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七、腹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八、盆部及会阴损伤

1 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2 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九、脊柱四肢损伤

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十、手损伤

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十一、体表损伤

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2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十二、其他损伤

1 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2 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针对人体的不同部位,在进行鉴定的时候,具体的重伤标准是不一样的。并且在我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还具体区分为了重伤一级与重伤二级。很显然,其中重伤一级要比二级严重的多。若行为人是故意对受害人人身实施伤害行为,造成重伤的话,则就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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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现在有一起案件在法院审理,现在牵涉到要做司法鉴定,请问统一司法鉴定体制,最新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鉴定意见及其决定性因素
综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对于鉴定意见的规定可知,鉴定意见是指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依据相应的学科原理对于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判断。事实上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和其他证据在法学属性上没有任何区别,既要审查其证据资格又要审查其证明力。在诉讼过程中正确发挥鉴定意见的作用就需要找出影响鉴定意见生成质量和采信的主要因素,
然后对其完善和提高才会达到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诉讼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来源于不同的学科,既有自然科学领域的问题,也有社会人文学科领域的问题,每一个学科中专门性问题的鉴定都有不同于其它学科之处。因此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规范鉴定意见赖以形成的学科原理及行业规范、鉴定人及鉴定机构。以上三个因素是影响鉴定意见形成的主要因素,而鉴定意见的采信则主要是鉴定意见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其资格审查及证明力的认定决定着,当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时,或者有矛盾时的采信问题。
学科原理的审查及统一行业标准的建立
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不仅在理论上能够论证,而且在实践上能够重复,依据此检验原理或者方法可以得到相同或者相似的判断。哪些学科原理可以成为司法鉴定的基础应当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此把哪些学科领域列为能够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范围之内,不仅仅需要在理论上能够论证,实践上能够验证,同时还需要其他鉴定人依据该原理和方法在相同的检验条件下能够获得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即鉴定意见的可重复性。如果依据此原理做出的判断不具有可重复性,虽然通过了专家论证,也不应当列入司法鉴定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获得的判断则不应作为鉴定意见,只可作为检验报告,具有参考价值,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其证明力应低于鉴定意见。
规范了司法鉴定的范围,即在哪些学术领域内,针对哪些专门性问题可以出具鉴定意见,
然后就需要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依据什么样的程序出具鉴定意见。这就是每一个专业的行业标准所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鉴定领域的行业标准在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的努力下已经基本健全,对于新兴领域司法鉴定的行业规范需要完善其审查制度。只有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通过法律法规对于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目的及基本原则进行授权,才能规范和保障行业标准的质量,为鉴定人出具科学、公正的鉴定意见提供保障。
统一的鉴定人资格认定和审查
鉴定人是决定鉴定意见质量的关键性因素,而鉴定人对刑事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判断则取决于鉴定人的能力,即其资格认定及审查。目前我国鉴定人获取鉴定资格的法律依据是228《决定》,该条款规范了获取鉴定人资格的程序,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和保障了鉴定人的质量。但该规定缺乏对相关专业的明确界定,缺乏作为鉴定人资格获取的法律基础应当明确所需要接受培训和实践学习的内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当顺应目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就要求鉴定人除了掌握鉴定的专业技能之外,还应当掌握有关鉴定的法律法规。为从鉴定人准入的条件上保证鉴定人的质量,228《决定》还应当进一步完善鉴定人资格获取的规定。
另外,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鉴定人应当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鉴定人准入资格的考试;根据刑事诉讼与其它诉讼规则的不同,对鉴定人分别由司法行政部门和侦查机关各自依照职权区别管理。如果一定要对司法行政部门与侦查机关负责的鉴定人进行统一管理,也应当由人民法院的行政部门对鉴定人进行统一登记备案。
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
鉴定人以鉴定机构为载体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为鉴定人从事鉴定业务提供鉴定所需要的设备仪器等,并规范鉴定登记受理、检材样本的保管及检验等程序,为鉴定意见的程序公正提供保障。依据228《决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由此可见,在《决定》中已经明确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同于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其它鉴定机构 。无论是社会上的鉴定机构,还是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出现过错误的鉴定意见书,并对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及科学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究其根源不在于鉴定机构由哪一个部门来设立管理,而是在于鉴定人的业务技能及法律意识。近年来侦查机关为了提高鉴定机构的业务水平采取了盲测和实验室认证等措施,以保证侦查机关鉴定机构服务于打击刑事犯罪的质量,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明显高于社会上鉴定机构的质量控制,基本上能够满足打击刑事犯罪的需求。
对于鉴定机构是否应当设置等级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重新鉴定则不应当由原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就要求需要资质更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基于实务中不同鉴定机构资质的硬件条件及鉴定人的业务水平有所差别,刑事诉讼法又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鉴定机构可以设立等级。但是只应当设立两个等级,并且每个等级对于鉴定机构资质的硬件条件必须有严格的限制。同时应当严格规定经过第一等级鉴定机构鉴定的次数,以避免重复鉴定及多次鉴定。
健全和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健全和统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应当以规范鉴定意见的生成,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增强鉴定意见对于还原案件事实及准确定罪量刑所发挥的效力为核心。健全和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首先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确立哪些学科原理可以作为刑事司法鉴定的基础。对于作为鉴定基础的学科原理,不仅要有理论和实践基础,同时要能保证依据此原理所获得鉴定意见的可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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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最新时间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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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和妻子去年结的婚,今年生育了小宝宝,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重庆哺乳假最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重庆市哺乳假规定2018年说明: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的妇女,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难产产假:
  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流产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
  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7天。
上面是重庆哺乳假最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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