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对于国家赔偿,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并遵循国家赔偿财产赔偿原则,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补偿,下面律图小编将其财产赔偿原则介绍给大家。
国家赔偿财产赔偿原则
一、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我们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定位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客观上的描述却做不出数理评价,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而受害人个体差异的存在,使其对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一,精神痛苦的个案差别因此比较典型。
统一确定赔偿数额没有科学依据,个案的公平、公正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规范下,在个案当中具体考察斟酌、平衡确定方能实现。
另一方面,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缺乏操作经验,不适宜建立统一的硬性规范,而是适用自由裁量的原则,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结合法官的实践经验,由法官根据不同案情,从受害人现实感受出发,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
二、赔偿的数额适当原则。
如果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之规定,仅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的赔偿金。
道理很简单,失去自由的代价(或政府给公民造成的其它损失)决不能简单的以直接损失计算,因为坐牢可不是一种正常的生存状态,仅赔直接损失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实际上等于纵容了政府的错误。
当然鉴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赔偿数额上也绝对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盲目攀比,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确不应得到支持。“人们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期待也应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取向,与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在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会时,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三、抚慰为主原则。
要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这是社会对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对受害人最深刻的抚慰。
起抚慰作用的制裁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方能见效。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足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而是具有抚慰性,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具体化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权受损造成精神损害的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通过加害人的经济赔偿得至减轻或消除,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往往处于内外交困的弱势,仅通过其自身的努力或侵害人的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很难摆脱困境。而精神损害赔偿让受害人获得金钱,意在给予弱者一种补偿的快意和满足,对冲掉部分不良情绪。
并以赔偿的金钱为支付手段,向医疗机构、商业部门寻求服务(如去医院治疗生理或心理上的病痛),在更广、更深的层面上进一步消减精神痛苦、宣泄压力、抚慰心灵。精神损害赔偿通过这种改善外部环境的办法,帮助受害人克服不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尽快恢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平和其心境,尽早的步入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轨道。抚慰个人既是稳定社会,但这种抚慰的效果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才能得以发挥。
通常而言,法院在审理受害人申请的国家赔偿的案件时,一般都是按照国家赔偿财产赔偿原则,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这三项原则的应用是比较常见的,并且分别依据不同的方面,从受害人的精神层面上,以及补偿的数额上等进行考虑,确定并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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