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在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仅靠自身投产收回的利润不能支持企业的扩大发展时,就需要企业通过其他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在金融市场如此发达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发行公司债券,但企业决定发行债券需要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那么,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律图来和您讲讲股东大会的相关知识。
一、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哪些
1、下列事项须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本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采纳以外的其他事项。
2、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发行本公司债券;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被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要以特别决议采纳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
《公司法》里面提到的特别决议--需要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的决议包括: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公司法》43条)
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会决议范围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对投票通过比例有特殊规定,因此是普通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发展起到策性的作用,公司许多的重要决策都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公司发债是公司发展资金受到限制时最便捷的融资途径,但这需要公司拿出一部分资产转换为债券,这项操作也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那么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根据律图小编在上文中对股东大会的相关介绍,我们不难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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