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债务要由股东来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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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人都会觉得,既然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每年都能享受丰厚的红利,那么自然也就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了。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的债务要由股东来还吗?这关系到债权人能不能向债务公司的股东追讨债务的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追讨公司债务有哪些方法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展开介绍。
公司的债务要由股东来还吗

一、公司的债务要由股东来还吗

(一)正常情况下的答案。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二)特殊情况下的答案。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追讨公司债务有哪些方法

(一)追讨公司债务的商务方法

1、电话催收付款。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专业知识,比如合同、付款条件、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二是谈话技巧比如步骤、说话口气、火候的掌握等。

2、信函催收付款。信函催帐有以下的优点:采用信函进行催帐是非常正式的,最重要的是信函是诉讼时效中断非常有效的证据

3、传真催收付款,传真的最大优点就是速度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让客户了解您的要求。

4、索要确认函和书面付款计划。书面确认和付款计划比较正式,能给客户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另外,书面确认和付款计划对于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严厉手段追收欠款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商业惩罚措施。商业惩罚措施包括:一是停止供货。停止供货不仅是一项商业惩罚措施,更是降低信用风险的一种手段。二是对逾期帐款收取利息,逾期帐款利息销售合同中一般都规定有延期付款的利息,供应商有权收取。

(二)追讨公司债务的法律方法。法律诉讼法律诉讼是供应商为收回债务人欠款所作的最后努力。追讨公司债务的法律方法有以下几个:

1、委托专业合法追帐机构进行追收(比如律师)供应商把逾期帐款委托给律师追收是一种商业性的惩罚措施,同时也是供应商所作的最后努力的一部分。

2、诉前证据准备。首先,要确认债务人的投诉已经解决,避免在法庭上面临债务人的反诉请求。其次,要确认债务人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否则即使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无法执行。

3、诉讼财产保全。对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保证判决能够迅速执行的重要方式。但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但也不排除某些股东也要偿还公司债务的情况。根据上文内容,股东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的。因此,作为债权人,您在向债务公司追债时,要明确追债的对象,并选择正确有效的方法,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债务纠纷诉讼,以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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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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