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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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1、政府网站。2、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政府公报或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4、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5、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六)政府新闻发布会。(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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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人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 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以及公开人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相关的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四)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六)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条件、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八)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九)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十)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二)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的审计情况;

(十三)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十五)公开人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中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三)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政府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公开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5日。

第十五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十六条 对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公开人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第十八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由新闻发言人代表本级政府发布政府信息。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和本地区新闻发布制度。

未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部门和地区,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按《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开人应当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二十条 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

综上所述,陕西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非常重视,在其出台的《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详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实施主体。对于应该公开的信息,政府要通过网站、听证会、政府公报等多种方式对外公布,并且,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不批准公开的,政府部门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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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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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最近听说我们国家要对宅基地进行改革,想要了解下这个陕西省宅基地管理都有哪些具体内容啊?请回答下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用户,应如实填写由县(市、区)统一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四)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辖区国土资源所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批复下发后,应将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七)公告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异议的,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的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划定用地方位四至,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八)村民住宅建成后,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实地对照检查。是否按照原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写出拟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报告,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置协议,以及行政处理的相关文书等,报送辖区国土资源所;
  
(二)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按利害关系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决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宅基地使用人应当在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下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主动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审批宅基地或者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根据《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陕西省宅基地管理都有哪些具体内容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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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陕西省敲诈勒索罪量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妈妈涉嫌勒索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的量刑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4、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5、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6、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7、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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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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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保怎么转到陕西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市内住院报销流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居民住院24小时内携带医保本及身份证到所住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登记。出院时,由医院直接报销。居民个人只需交纳个人自付的费用。生育保险报销还要携带结婚证。
  
二、市外住院报销流程
  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临时赴外,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治疗费用。首先要选择当地一家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如果没有,可选择当地的公立医院并在24小时之内电话给医保办备案。
  出院后,参保居民需携带门诊紧急抢救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等)、住院费用明细单、就诊医院级别证明及住院票据等材料,报我区医保办办理报销。
  
三、门诊慢性病审批报销流程
  患有医保范围内的11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以下资料至我区医保办: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C报告单、管状动脉造影报告单、抢救病历复印件、《居民医保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1寸红底彩照2张并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
  市医保办根据复审结果,认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名单反馈给医保办,于每年7、8月将认定后享受待遇当年度就医的门诊处方、门诊发票及明细报送至我区医保办,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经市医保办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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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在陕西省帮信罪怎么判
行为人触犯帮信罪,原则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帮信罪属于刑事案件,在案件的调查阶段,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认定帮信罪之后,需要对行为人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在陕西省帮信罪怎么判,对于此问题,本文的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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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 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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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陕西省工作,因为最近要处理一件工伤的事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陕西省工伤赔偿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1日)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3820.5元/月×24个月=91692元
2、六级伤残:3820.5元/月×21个月=80230.5元
3、七级伤残:3820.5元/月×15个月=57307.5元
4、八级伤残:3820.5元/月×12个月=45846元
5、九级伤残:3820.5元/月×9个月=34384.5元
6、十级伤残:3820.5元/月×6个月=22923元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3820.5元/月×24个月=91692元
2、六级伤残:3820.5元/月×21个月=80230.5元
3、七级伤残:3820.5元/月×15个月=57307.5元
4、八级伤残:3820.5元/月×12个月=45846元
5、九级伤残:3820.5元/月×9个月=34384.5元
6、十级伤残:3820.5元/月×6个月=22923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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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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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要结婚了,请问一下婚假 陕西 2017年具体是怎样规定的,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婚假 陕西 2017年具体规定如下
产假包括两部分,
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
98
天,
该假期为带薪假,
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应该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生育保险
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是各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
该假期不享受生
育津贴,且该假期各省规定不一致,建议咨询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

5

26
日,
陕西省出台了最新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那么关于
2016
年陕西省产假新规定又有哪些变化呢
?
以下是详细介绍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
)
》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
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
10
天假
期,可以休
13
天婚假,产假在原有法定
98
天的基础上增加了
60
天,参加孕前
检查的,还可再增加
10
天产假。



照此计算,
参加了孕检的女职工如果其顺产一孩,
可休产假天数为
98

+70
天共计
168
天产假,
如果为剖宫产一孩,
则再增加
15
天,
一共可休
183
天产假。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20
天。



1
、参加婚前检查的,婚假增加
10
天。法定婚假
3
天,加上这
10
天,婚假
就是
13
天哦。

2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
60
天。

3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
10
天产假。

4
、男方护理假
10
天,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20
天。



5
、哺乳假变化不大,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哺乳条件和哺乳时间的,员工可以
和单位协商申请
3-6
个月哺乳假。



(
原文是这么说的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确因特殊情况无
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
3
个月到
6
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
不影响晋级、
调整工资,
并计算工龄。
)


6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有额外假期,新规定补贴费用不低于
30
元。



下面最后给大家算一下:



婚假最多休
13
天。
3
天法定
+10
天婚检
=13
天。



产假最多可以休
?
三种情况:



98
天法定
+10
天孕检
+60
天合法



98
天法定
+10
天孕检
+60
天合法
+
哺乳假
3
个月



98
天法定
+10
天孕检
+60
天合法
+
哺乳假
6
个月


2017
年陕西省产假最新规定



产假修订前



晚育: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
30

=128




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
30
天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延
长产假
30

=158




非晚育: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延长产假
30

=128




产假修订后:



统一为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延长产假
60
天孕前检查
10

=168




婚假



修订前:国家规定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23




修订后:国家规定婚假
3
天婚前医学检查
10

=13



2016
年陕西省产假最新规定,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
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除了产假,在男方陪产、护理假方面,《修改二稿》规定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夫妻
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20
天。



产假工资怎么计算发放
?


实际工作中,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可以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
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
就是固定工资部分,
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
的补贴
);
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
进行对比:
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
那么将差额部分
一次性补发
;
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
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
从财务借款发放
;
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
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注:
以上两种方式,
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
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
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不到工资。这样做不合适,而且也会引起员工不满。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
但是
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陕西省户口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
1.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表及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审核申请人学历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落居民家庭户的,审核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新建商品房小区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落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的,审核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核原件,留复印件;
5.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事宜请咨询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西安分中心(西安留学人员工作站);
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国外留学人员,符合华侨身份的,按照华侨来西安定居落户规范办理;非华侨身份的,按照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入户要求(不审核用人单位资质文件、劳动合同等)办理;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7.户籍民警除审核上述所需材料外,还要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等学历身份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学历身份进行认证核查;对于中专、技校等学历的人员,各公安分局将此类人员名单(省内学校)整理成册,定期请同级教育和人社等部门进行认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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