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投标保证金的定义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三、保证金利息归属
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么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采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议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些利息收入应当返还给投标方。
四、具体实施过程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保证金收取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正常有序,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潜在投标手段,对供应商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绝对不是主要约束力,对中标后毁约或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的处罚,其实有更严厉的制裁手段,如18号令所规定的“列入黑名单,取消1~3年的政府采购参与权”,这是投标保证金所不具有的制约力度。
五、保证金的管理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让招标采购单位“摸着石头过河”,没有统一、严谨的模式可供参考。而停留于规章这一法律效力层面上的文件,由于描述得过于模糊,缺乏实用及执行效力,则显得投标保证金的法理深度不够厚重,无法可依。因此要从规范采购程序,约束采购行为的角度,尽快对投标保证金提交的程序、数额、时限、支付及返还方式、接收人、管理人、相关责任追究罚则等方面加强统一的法律规范,要增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效力,让招标人和投标人有法可依,有据可凭,有章可循,使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要尽快出台。
投标保证金只是对招标过程的一个巩固,目的是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招标和投标双方都有好处。缴纳保证金的投标方不用因为保证金而担心,因为有相关的规定,规定了保证金的退还,而且,在招标过程中产生的利息也会按照规定归还。有了投标方的保证金,招标方也不用担心投标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撤标和中标之后违约。只要遵守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一定会使保证金充分发挥其巩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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