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可以退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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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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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证明该条件成立,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协商难以达成共识时,可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
已经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可以退

一、已经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可以退

从法律角度上说,购房者要求退房,实际上就是接触购房合同。因此,购房者的退房理由实质上就是解除购房合同的理由。

那在已经购买商品房的前提下,能够解除购房合同吗?答案是:能!但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中的退房事由来退还已经购买的商品房。

二、什么条件下才能够退商品房

(一)满足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退房事由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以合同中开发商未能履行的事由来退还商品房。

在这方面最常见的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交房期限,将来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则购房者可以选择适用解除合同这一条款。但要注意的是有些开发商会在条款中附加一个月的期限,即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行使则视为放弃行使合同解释权。如果可能的话,购房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其他的解除合同的事由,比如一些不构成根本违约的事由,再如达不到购房者的特殊要求等等,还有就是出现一些不确定的情形出现。

(二)满足法律上规定的退房条件

如果满足以下法律上规定的退房条件,那么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后也可以要求退房。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6、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7、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8、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9、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10、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

1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12、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4、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6、商品房销售后,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17、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就算是购买过的商品房在发现问题后也能够退还,所以如果您在购买商品房后发现问题需要退还的,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中的退房里有或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退房。买房是件大事,一定要认真对待。但是退还商品房的理由在实际生活中千奇百怪,如果你想知道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是否符合法律上的退房条件,不妨先来电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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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找谁来解决,上述两书就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
自业主收楼之日起在保修期限内的房屋质量问题,除因业主擅自拆改房屋结构造成的质量问题外,都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但是有时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维修的,要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写明委托单位,此时,业主亦可要求物业公司来承担维修责任。
二、房屋维修范围及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具体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房屋保修期限的起算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业主在发现购买的商品住宅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务必及时向开发企业主张维修责任,由于业主自身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超过保修期限的,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三、超过保修期限的房屋质量维修问题
超过保修期限的房屋需要维修的,要根据该房屋的产权性质来判断。
如果发生在单个业主家中的,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可以自行聘请维修人员或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特约服务来对其进行维修,当然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如果发生在房屋的共有部分,亦可要求物业公司对其进行维修,费用则应由关联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权属份额共同承担。如果共有部分或者公共设施、设备需要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可以启动物业维修专项基金来进行。
四、房屋维修与物业服务费用的关系
在本文的开头提到了有业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情况,那么最后,我们就来具体解释一下上述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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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并不包括房屋维修服务。当然,业主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特约维修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房屋超过保修期的维修服务,业主支付维修费用。
综上,当住宅房屋发生质量问题时,业主应首先查看手中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定该房屋在保修期限内,且不存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况下,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明示委托物业公司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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