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广告内容没兑现属于违约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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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在此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售楼广告内容没兑现属于违约吗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时候,往往在售楼广告上面承诺的很好,也比较诱人,但实际最后却发现售楼广告内容是没有兑现的。对于这样的情况,有的人就在问了是否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呢?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售楼广告内容没兑现属于违约吗

根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龙泉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违反了该条规定,故应承担违约责任。销售宣传广告作为商品销售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目前90%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对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出卖人为获取最大利润,在进行销售时往往作出一些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导致纠纷出现,扰乱了商品房市场秩序。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对商业广告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买受人就此内容提出订立合同时,该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就已特定化。根据合同法第14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应当将该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在此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售楼广告纠纷如何处理

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从实践经验来看,售楼广告内容很多都有夸大、虚构的成分,但由于售楼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此即使后面发现未兑现,要认定开发商违约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不过要是售楼广告内容涉及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那要是未兑现的话,则就可以认定开发商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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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其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开发商不能兑现广告承诺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开发商不能兑现广告承诺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开发商不能兑现广告承诺怎么办
我国《民法通则》中也要求民事行为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发展商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和购房的条款的形式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但同时也有一些许诺未变成合同条款,还保留广告词的形式。对于这些广告内容应当区别情况来对待。如果其确实关系到房屋质量、价格、位置等重要方面,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则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发展商也应当承担契约前义务“,有责任兑现这些广告许诺。不兑现可以其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某些广告内容确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并且难以有明确的质量指标,如”理想居所“、”置业首选之地“之类的措辞,则这属于正常的广告宣传所必需的,不构成广告许诺,发展商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退房程序
第一步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
买房人可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可另行要求赔偿;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15天内办好各种手续
买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开发商应当退还买房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解除前,开发商应当代替买房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
第三步开发商退还房款
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房人,并且办理完毕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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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售楼广告纠纷
1、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明确、具体,可以履行,那么可以认定为要约,则应为合同内容。2、买受人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在实践中,遇到部分买受人认为开发商构成欺诈,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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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开发商不能兑现广告承诺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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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中也要求民事行为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发展商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和购房的条款的形式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但同时也有一些许诺未变成合同条款,还保留广告词的形式。对于这些广告内容应当区别情况来对待。如果其确实关系到房屋质量、价格、位置等重要方面,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则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发展商也应当承担契约前义务“,有责任兑现这些广告许诺。不兑现可以其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某些广告内容确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并且难以有明确的质量指标,如”理想居所“、”置业首选之地“之类的措辞,则这属于正常的广告宣传所必需的,不构成广告许诺,发展商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退房程序
第一步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
买房人可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可另行要求赔偿;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15天内办好各种手续
买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开发商应当退还买房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解除前,开发商应当代替买房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
第三步开发商退还房款
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房人,并且办理完毕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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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能兑现广告承诺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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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中也要求民事行为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发展商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和购房的条款的形式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但同时也有一些许诺未变成合同条款,还保留广告词的形式。对于这些广告内容应当区别情况来对待。如果其确实关系到房屋质量、价格、位置等重要方面,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则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发展商也应当承担契约前义务“,有责任兑现这些广告许诺。不兑现可以其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某些广告内容确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并且难以有明确的质量指标,如”理想居所“、”置业首选之地“之类的措辞,则这属于正常的广告宣传所必需的,不构成广告许诺,发展商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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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可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可另行要求赔偿;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15天内办好各种手续
买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开发商应当退还买房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解除前,开发商应当代替买房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
第三步开发商退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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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要约的构成条件,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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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要约的构成条件其构成条件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有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4条把上述条件规范为:(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把广告要约从一般商业广告的要约邀请中分离出来,不仅是合同制度的突破,也是广告制度的突破。
二、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区别广告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是要约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使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这种广告,行为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响应而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这种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引诱”。广告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广义地从形式上讲,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都属于广告范畴,当事人都是通过“广而告之”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狭义地从性质上讲,广告要约邀请就是《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广告要约则不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在广义的范围内正确认识广告要约和广告要约邀请,对于正确认识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为:
(一)从广告内容看:广告要约比较显著的特点是传递拟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意思表示-具体信息。如“我公司现有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是一种销售现货的意思表示。而广告要约邀请则是通过对商品的功效、品质以及要约邀请人的形象、商誉等信息的传播,希望引起受众注意,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宣传行为。如“蒹薇宾馆,流连忘返”、“正义杀虫灵,害虫的克星”,是一种增强认知感的商业宣传、介绍。
(二)从广告效果看:广告要约的有效效果是受众直接承诺,表达出与要约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与广告要约人成就合同。上述复混肥广告,只要受众购买了该公司一定数量的复混肥,双方即构成了合同关系。而广告要约邀请的有效效果是受众受广告的影响,向要约邀请人提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要约,经要约邀请人承诺,方成就合同。如上述“蒹薇”宾馆广告,受众得到的信息是概念化的。受概念化信息的影响,受众到该宾馆后,还要就住房标准、饮食风格等方面提出要约,宾馆若能承诺则合同成就。否则,合同不成就。
(三)从广告主的地位看:广告要约的要约人是具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如上述“玉兔”复混肥广告中,要约人是“我公司”,即该广告的广告主。受众只要按照广告内容作出承诺,即与该广告主成就合同关系。广告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往往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受众而言,与受众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是特定的,而是众多的。如上述“正义”农药广告为厂家发布,目的在于增强受众对该品牌农药的印象。至于成交时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谁,将由受众在销售商中选定。
(四)从法律拘束看:
1、广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成其为广告要约;商业广告的成立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2、广告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相对人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有没有给善义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要约的内容必须实实在在,当事人必须按照要约拘束自己的行为;要约邀请的内容则允许合理的联想或夸张,以不违背法律为限,如“早一粒,晚一粒,即可止住打喷嚏,鼻塞,流眼泪”。
4、在发布的程序上,发布广告要约的程序比较简单;发布广告宣传的法定手续较多,法律对发布广告的限制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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