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土地使用税征管?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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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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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登记征管工作。2、税务部门应统一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3、加大税收征管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4、正确面对当前形势,税务部门应在文明执法同时加强执法刚性。
如何加强对土地使用税征管?

我国土地是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话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对税收的宣传太少,导致使用土地的单位偷税漏税的情况很多,因此加强管理非常有必要。那么如何加强对土地使用税征管?小编根据有关知识简单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土地使用税征管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1、涉税信息没有实现完全共享。目前,由于税务部门与国土、建设等部门协调沟通机制还不健全,导致土地涉税信息没有完全实现共享,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土地登记及变动情况第一手资料,给征管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2、税收宣传力度不足,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由于地方税种类较多,对一些小税种的税法知识及法律责任宣传普及依然不足,加上日常征管不到位,管理工作尚欠规范,使得少数纳税人税收法律意识淡化,以为土地使用税等可以能逃则逃、能少则少。

3、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社会化综合治税的征管体系尚未形成,从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来看,目前的协税护税网络建设还不够健全,各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和作用尚未充分调动发挥出来。如何采取委托代征、统一扣缴等多种有效方式,扩大试点范围和力度,构建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化征管体系,值得我们进一步去认真探索。

4、征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企业土地使用涉及范围广、面积多、变动大,情况较为复杂。在日常征管中有少数税管员工作态度不认真、不细致,对土地实际情况核查不实,甚至不核查,可能还有很多我们没有掌握的源头信息,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相距较大。

二、如何加强土地使用税征管?

1、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登记征管工作

规范税务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完善登记手续,查看有无无故漏登漏管和因纳税登记变化导致税源流失的问题,看纳税申报制度的执行情况,看企业税收征管资料是否逐月对每个税种进行纳税申报,有无不报、少报、漏报问题,要注意查看土地使用税收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看延期纳税和税收减免审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防止审批时限超期、违规审批的问题,从税收登记各环节来规范税收登记征管工作。

2、税务部门应统一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加强税源管理,及时按规定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认真审验企业土地使用证或其它证件,认真记录企业征用土地时间、占地面积、地理位置,应纳税的起始时间等内容,准确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并对这些单位登记造册,加强税源管理,及时按规定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保证土地使用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3、加大税收征管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

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量大面广,纳税时间长,纳税金额大等特点,相对而言征收难度大,因此,要广泛深入地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网络、会议等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把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宣传给纳税人,认真细致的做好纳税申报的解释工作,帮助纳税人全面理解掌握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帮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纳税意识。对不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尤其是有主观故意隐瞒计税面积、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加以处罚;对个别确有困难的企业按规定办理减、免、缓,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确保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正确面对当前形势,税务部门应在文明执法同时加强执法刚性

在现行征管力度出现弱化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应加强纳税评估体系的健全,督促企业及时申报,加大稽查力量,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加大企业的违规纳税成本。严格税收滞纳金的征收管理,坚决杜决人情况执法,随意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进一步加强执法追究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提高执法人员执法风险防范意识,做到文明执法、安全执法、严格执法,彰显税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为当地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综上所述,针对土地使用税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加强土地使用税征管非常重要。要从开始就规范土地使用税的登记工作,严格把握优惠政策的使用。并且还要加强宣传,提高单位和的个人的纳税意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应该做到文明规范,在税法的规章制度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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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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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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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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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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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四、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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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税额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税额是什么样的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指经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已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者或实际使用土地者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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