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14人
专家导读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内容是什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一种与股权相联的债券,其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债券按既定的转换价格和转换比率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如果持有人放弃 转换的权利,公司必须在债券到期时偿还本金。

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将股权和债权结合在一起的投资品种,兼具股票和债券的优点。发行债券也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一种形式,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已募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但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还需要不断地投入资金。因此,上市公司仍然需要进行大量的融资,其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发行新股、配股、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 《实施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国家在1997年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如果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实施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根据这个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发行条款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及其依据。

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其调整,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等应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当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转股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

第二十八条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可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发行条款。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依法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应采取全额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应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国证监会对于担保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以现金认购。

第三十三条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三十四条采用代销方式时,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金额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人。

第三十五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参照股票发行方式的有关规定,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佣金、费用及利息的处理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赎回、回售和转股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应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应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回售期结束,应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约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转股期内随时转股,并于转股完成后的次日成为发行人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配股和增发新股时有关股本的确定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全体董事应承诺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承诺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

第四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四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最大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及资信变化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临时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发行人应予以公告: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三)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条依照前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有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

(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规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第五十二条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若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股本与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的合计数,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与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的合计数达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1%,或上述比例达到30%以上,该投资者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该机构出具的文件。

第五十四条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在发行信息公开前泄露有关信息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其发布澄清公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和承销商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发行人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如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发行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凡不属于发行人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发行人董事长、发行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主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给予公开批评;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清算、托管、付息、转换股份等行为,根据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为了加强对债券的管理因此颁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因此国家为了对可转换债券的管理比以前更加严格,可转换债券的面值要求最小100元,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转换为股票。当然在一定的条件下发行者必须要发布公告。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2万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8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2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1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1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7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1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0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8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7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3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0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7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2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0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5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7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家住在怀化市,老房子要被拆迁了,怀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主导,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安置区建设成本和安置房销售价格,定期调度征收安置工作和集体会商重大事项,调度征收补偿及安置建设资金。联席会议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政策调研和起草、解释;拟定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及分项目下达征收安置建设任务书;会同市财政部门、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核定征收安置建设成本;承担征收公告的拟定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款的征收与管理,征收安置标准的监管,征地批后实施系统运行管理,国家、省、市各类重点工程征收安置工作的业务指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调集、拨付,安置房工程预算、决(结)算评审;会同市物价等部门核定安置房成本。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58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在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我的同事在出差途中受了工伤,请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 (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经费)
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吗?
从大部分法律条文来看,都是以上市公司为主,并且拥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从理论上讲,法律规定两类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上市公司。2、非上市公众公司。但是对于第二类,在相关条文中规定非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你好律师,你们知不知道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内容都有什么呢,我妹妹最近要开始工作了,想让他在工作前读一遍这个
[律师回复] 以下是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58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8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上市公司发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依据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可以吗?
可以。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这是指发行人一直处于具备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状态,也就是说发行人应当保持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信誉状态,而使该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并且该公司债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如果丧失发行公司债券具备的条件,那么该公司债券到期时在还本付息上将发生风险。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想了解一下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辖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人口发展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实行政府、部门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严格考核兑现;定期督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市、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本级政府明确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信息共享的各项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生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计划生育人均事业费应按国家规定或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指标投入到位。农村居民及省《条例》规定的“城镇其他人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经费,由市、辖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1∶6∶3的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应按省《条例》的规定纳入当地总人口基数计算人均事业费的投入或划拨专项经费,确保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凡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指标、任务或者出现职工违法生育行为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奖励。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条件生育或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和单位负责制(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企业关闭、破产,其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当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主动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履行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四项职责,完成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以及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条建立健全以乡(镇)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为重点的市、辖市(区)、乡(镇)、村4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开展宣传教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信息管理、药具发放等工作。街道应当依托社区,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十一条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离开户籍所在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在外出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市外出人员以及外县(市、区)流动人员均应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和管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限为3年。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二条流入人员在办理暂住证或其它证照时,应当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建设、民政、交通等部门在办理外来育龄人员暂住、经商、务工、运输、施工等证照手续时,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的结果每季度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在发给限期补办通知书的同时,发放《镇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卡》,并督促其接受免费的基本项目检查。相关部门可以凭《镇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卡》办理有关证照。 第十四条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五条凡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应按《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年龄和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了《再生一孩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孩。 第十六条其它特殊情形,申请再生一孩的,由镇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领取了《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一孩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孩。 镇江市特殊情形申请照顾再生一孩审批为每年4次,每次审批时间为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 第十七条提倡符合生育条件的妇女怀孕后到常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按《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所列项目,做好初婚夫妇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户口由外省迁入本市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一孩生育证并已怀孕的,应允许其生育。迁入时未怀孕的,外省生育证不再有效。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九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一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不少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辖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辖市、区财政支付。 第二十二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资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于计划生育公益资金。由市计生协会建立专用帐户接受捐赠,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捐赠公益资金应签定捐赠协议。公益资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补助、城镇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以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急需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镇企业均应按规定为签定一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凭经辖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增发退休金手续。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凡单位未实行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凡实行养老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0元;实行企业年金、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增发退休金的,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发生独生子女死亡、因病(伤)致残的独生子女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六条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因病(伤)致残的独生子女办理养老保险。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凡在本市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年起独生子女的入托、入园的管理费、小学到初中的学杂费以及18周岁以前的医药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有单位的(包括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年份在男方单位报销医药费,在女方单位报销入托、入园的管理费、小学到初中的学杂费;双年份在在男方单位报销入托、入园的管理费、小学到初中的学杂费,在女方单位报销医药费。也可以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报销办法。
(二)一方在本市单位工作,另一方是城镇失业人员、无业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和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全部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三)一方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四)一方在本市单位工作,另一方在部队的,全部由在我市一方工作的单位报销(部队一方如有照顾待遇的,应扣除后已享受的待遇部分后再予报销)。 独生子女医疗费按每人每年核定不低于200元结算。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超过部分实行年度内分段按比例负担办法。 辖市、丹徒区独生子女入托、入园管理费、小学到初中学杂费和医疗费的优惠政策,由辖市、丹徒区政府自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为公民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避孕节育随访服务及不良反应监测与防治、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干预等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十九条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后的3个月内落实避孕节育综合措施,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育龄妇女做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 第三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取嵌顿环休息2天;皮埋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人流(药流)休息14天,人流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流同时结扎输卵管30天;钳刮休息21--30天;引产休息30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在生育后3个月内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在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可延长假期2天。 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居民及《条例》规定的“城镇其他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市直企业失业已婚育龄妇女,可凭就业登记证在镇江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免费享受规定项目的避孕节育服务。 第三十四条经鉴定为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条获得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的计划生育干部,由其所在单位发给1000元一次性奖励金。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镇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2月20日印发的《镇江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镇江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请采纳。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58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8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最新的内容有哪些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内容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