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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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七条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建制郊区所辖的农村及个别城市的区政府所在地,经济比较落后,执行城市税额标准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贫困地区和其他经济落后地区需要按《条例》规定降低最低税额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鸡西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什么?

近年来为了让土地资源得到更好的开发,鸡西市相继出台了各种整改措施,为的就是土地使用能够得到最大化,但是随着土地不断的被租赁和买卖,其中就涉及到土地使用税的管理,但是关于鸡西市土地使用税大家了解多少呢?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暂行条例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鸡西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

(二)小城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小城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依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纳税人据实申报、市县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纳税。

第五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适用幅度为: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状况,将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年平均税额,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划分土地等级应本着既区别对待又尽量从简的原则,大城市分为四至六个等级;中等城市分为三至五个等级;小城市分为二至四个等级;县城分为一至三个等级;建制镇、工矿区不划分等级。年平均税额,由省财政厅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建制郊区所辖的农村及个别城市的区政府所在地,经济比较落后,执行城市税额标准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 贫困地区和其他经济落后地区需要按《条例》规定降低最低税额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土地以外,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第九条 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按照上面介绍的暂行条例中,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年计算或者是按月或分季缴纳的,而具体的缴纳日期可以在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查询。而鸡西市土地使用税一般都是当地的税务机关来进行收缴,而且在缴纳的时候要提供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资料,这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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