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听证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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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组织听证会的目的、意义:1、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2、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3、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听证会

听证制度在国家立法和行政工作中已取得较为完善的构建。近些年来,在鉴定实务中,如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鉴定领域,也已经试用听证来解决一些难题。组织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听证会都有哪些内容?让我们通过下文了解一下。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听证会

第一节 组织听证会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一、组织听证会的目的、意义

1、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

2、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

3、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4、因为鉴定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诉讼当事人普遍参与,所以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

二、组织听证会的法律依据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会的组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着明确规定,并在多年的鉴定实践中形成成熟的经验和作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作出规定,但对医疗过失司法鉴定鉴定会或听证会的组织,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我们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曾遇到当事人质询鉴定机构组织听证会的合法性及组织听证会的法律依据的情形。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在目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参加听证会是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无法律强制性规定。鉴于听证需要的经济成本较高,特别是听证会异地举行时,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也可以不组织听证会。

第二节 通过听证会解决的问题

一、鉴定委托事项的审查和修正

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案由可有不同,但究其本质应属民事诉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理解,在委托此类案件的司法鉴定时,其核心委托事项主要是:医疗单位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或过失);是否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过错(或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如何确定等方面②。

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委托人列举的鉴定委托事项多由鉴定申请方提出,即患方提出,由于有的当事人对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对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存在不恰当或不妥切的情形,由于有的法官对司法鉴定具体业务不熟,对当事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没有很好的审查和修正,难免有时出现委托鉴定项目不当、不全,对此,鉴定机构应该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和修正,该项工作可以在听证会前进行,也可以在听证会后进行。

在听证会前可以以给委托鉴定的法院发函的形式,将修正委托鉴定事项的理由,修正后的委托鉴定事项写明,委托鉴定的法院如同意另外填写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在举行听证会时将修正委托鉴定事项的理由,修正后的委托鉴定事项向当事人予以说明,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同意,然后再向委托鉴定的法院发函予以修正。

如某患者因左眼糖尿病眼底视网膜病变、裸眼视力0.6,在某医院行眼底激光治疗,治疗后患者以“左眼失明”向法院提出诉讼。在鉴定中检查患者左眼视力在0.1以上,达不到“失明”的诊断标准,但视力比治疗前明显降低,因“失明”的损害后果不存在,我们将医疗过失认定的要素向患者说明,建议患者修正为“左眼视力下降”,获得患者的理解和同意后予以修正。

又如某患者因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在某医院行关节镜手术治疗,术后患者认为病情加重,要求对“手术前的伤残等级和手术后的伤残等级以及过错参与度”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而伤残鉴定涉及到膝关节功能状态的检查,经审查有关鉴定材料不能充分显示患者手术前的功能状态,而现在进行检查也不能还原患者原来的功能状态。所以其对“手术前的伤残等级”鉴定要求,是一个无法完成的命题,向法院予以说明,不予受理。

在听证会中,鉴定人结合双方的陈述和本次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事项,对本次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澄清和确认。特别是当事人在陈述中出现本次鉴定明显不能解决的问题或不属于本次鉴定范围的内容时,尤其需要及时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免造成当事人对本次鉴定结果的错误期待,影响对最终鉴定结论的接受程度。应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下列事项非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范围:医疗行政管理的内容和医疗法规、政策;是否非法行医;过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和医师的执业证、资格证书;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是否合格;病历病案记录是否真实 (需要通过病历资料的文书鉴定来解决);患者是否存在精神损害;患者要求赔偿的范围和金额。

二、鉴定材料的审查、补充和认可

1、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鉴定材料在司法鉴定中的作用不说自明。收到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后,鉴定人应对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明确现有材料对于鉴定委托事项是否已经完整、充分,能否据此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材料不完整的应书面通知委托法院予以补充。

2、鉴定材料应该能够显示完整的医疗过程,医方应提交住院病案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患方应提交门(急)诊病历,门(急)诊化验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影像检查资料,必要时调取每日用药清单和每日医疗费用清单。如患方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案件委托法院能够提供经过封存保全的病案资料,则更有助于鉴定工作进行。在鉴定工作结束后原件退回。

3、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但鉴定人应该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审查,医患双方当事人都存在对鉴定材料进行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应该核实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医方提交的和患方提交的同一份材料是否一致。发现鉴定材料失实的,应要求案件委托法院予以核实认定,严重影响鉴定工作,以致不能据此作出鉴定结论的,应终止鉴定,将鉴定材料退回原委托法院处理。

如在某案件中,鉴定人经审核发现医方提交病案原件中的病程记录与患方提交的该病案病程记录复印件多处不一致,反馈后经法院核实认定,医方提交的病案原件在患方复印后有多处篡改,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又如在某案件中,患方提交病案复印件与医方提交病案原件不一致,反馈后经法院核实认定,患方提交复印件不一致部分字体与原件字体不符,为患方将复印件篡改后再复印,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4、鉴定材料是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也是司法鉴定人做出判断的基础,医、患双方对送鉴资料尤其是病历资料的认可,是完成司法鉴定的前提;在听证会时应让医、患双方表明态度对鉴定材料予以确认,询问现有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能否作为本案的鉴定依据;存在争议的,应要求委托人依职权查实③。对患者死亡后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鉴定人应向医患双方说明,因缺乏病理解剖诊断,不能对患者确切病理死亡原因作出鉴定,仅能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推断患者的死亡原因。

三、鉴定人的指定和回避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人的确定是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和医学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的确定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8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听证会前或听证会中鉴定机构应向医患双方介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执业资格、执业经历、专业技术职称、学术职务等。询问双方是否同意由本机构和指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要求鉴定人回避,并签字予以确认。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理由充分的应另外指定鉴定人。

四、医疗过失鉴定风险提示

在听证会中应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医疗过失鉴定风险提示④,提示的主要内容有: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如果办案机关不予采信,其有启动新的鉴定程序的权利。

2、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方提出的鉴定目的来进行的。因此,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

3、鉴定人只能根据现有的送检材料和检查情况得出鉴定结论,由于鉴定材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4、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文书或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向案件委托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鉴定人以书面形式给予解释和答复。

5、如果当事人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出庭质证的一方必须支付相关的出庭费用。

6、如果当事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可以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五、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及辨析

通过医患双方陈述,进一步厘清医疗过程的事实,明确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辨析医方是否存在过失。

第三节 听证会前的准备

一、听证会前的准备

1、在举行听证会前7天时间以上向案件委托法院送达商请法院举行听证会的函,送达通

知患方参加听证会的函和通知医方参加听证会的函,以便各方做好参加听证会的准备。内容包括:

⑴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否参加听证会是当事人的权利,并非强制性规定,逾期未出席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参加听证会的权利,听证会仍按时举行;

⑵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鉴定机构的联系电话。

⑶当事人应准备的材料,如身份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鉴定材料不齐时告知应补充提交的材料,补充提交的材料应在听证会前交法院质证和认证;提交陈述书,并告知陈述书的主要内容;

⑷介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有回避要求的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⑸每方参加听证会的人数限定在3人以内。

2、鉴定人在听证会前应熟悉案情,就听证会需重点了解的事情和询问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拟出听证提纲。

3、做好制作听证笔录的准备,会前确定记录人员,最好由法医助理担任,记录人也应事先熟悉案情,以便记录时抓住重点。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是一种法定的证据调查方法,是一种科学技术实证活动,司法鉴定听证会具有准司法性的属性。笔录是记载整个听证活动的书面凭证,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需交医患双方当事人审核签字,然后归档备查。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可以在做好笔录的同时,将整个听证会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进行体检的也应录像或拍照。进行录音、录像前应向双方说明并取得同意,以便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二、医患双方均应提交书面陈述书

不管是否举行听证会,医患双方均需提交书面陈述书。

患方陈述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当事人(或联系人)的身份;

⑵详细医疗过程;

⑶医疗机构存在的不当或过失;

⑷患者的损害后果;⑸医疗不当或过失与损害结果存在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或参与度等。⑹以上内容字数不限,另附300字以内概括总结(鉴定意见书予以引用的内容)。本人签名并按手印。⑺有条件的在提交书面陈述书的同时提交该陈述书的电子文档。

陈述书应当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阐明己方的观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和技术常规说理,在听证会上由当事人自己或其代理律师陈述时尽量做到有理、有据、有利、有节,主要让证据说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说服鉴定人,打动鉴定人⑥。作为患方尤应注意切忌冲动,莽撞无理,否则,反而不能获得鉴定人的同情。

医方陈述书的主要内容大致与患方陈述书相同,针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尤其是患方质疑之处,对己方过失不掩饰,以取得患方的理解,对非过失,根据事实,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和技术常规提供不存在过失的依据。近年来医师出身的律师越来越多,医疗专家充当原告“咨询师”的也越来越多,况且鉴定人就是医学专家,医疗过失不可能蒙混过关。在听证会上,作为医方切不可盲目自大,目中无人,尤其是大型医院参与鉴定时,如果自恃在当地的学术权威地位,反而最终有可能造成对己不利的后果。

鉴定意见书中应当有听证会医患双方各自陈述的主要观点的内容,根据以往的经验,陈述书的概括总结,作为鉴定意见书双方陈述意见引用,一定要让各方自己提交。如果鉴定人自己进行概括摘要,有时可能费力不讨好,有的当事人可能认为没能反映其真实意思,也可能认为概括的不全面,从而提出异议。

三、专家咨询

1、专家咨询的必要性。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1/2;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各级医学会充分发挥了在医务工作者中的协调、

组织作用,普遍建立起专业配置合理、技术满足要求的专家库,这是能够进行有效鉴定的基础和条件,可以对鉴定中涉及的技术问题作出判断解决。在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中,由于各鉴定机构规模不同,鉴定人的人数、专业分布和水平参次不齐,有时可能没有涉及被鉴定案件本专业的鉴定人参与。医疗过失鉴定涉及临床每一个科室和专业,其医疗范围广、原因错综复杂、任何一个鉴定人都不可能单独完成每个鉴定需要解决的所有问题。因此,针对不同专业的医疗纠纷,请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会诊、咨询,是鉴定过程中必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鉴定质量的保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5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一般在专家咨询中采取听证会前咨询、邀请专家参加听证会和邀请专家对鉴定文书审查的方法。

2、听证会前咨询。在收齐鉴定材料后,邀请资深专家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对医疗过失作出技术判断,并提出听证会重点需要了解和提问的问题,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鉴定质量。

3、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听证会。

4、邀请专家对鉴定文书审查。为了保障鉴定质量,除了在鉴定文书形成过程中认真执行“鉴定三级审核制” (指在司法鉴定文书形成过程中实行鉴定人拟稿、复核人审核、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发的三级审核制),还应实行鉴定人集体合议制度,并邀请案件相关专业专家参加,对鉴定人拟写的初稿进行讨论、修改、提出建议,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意见负责。

第四节 听证会的程序

一、听证主体和参与人

听证主体应由案件委托法院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工作人员,包括鉴定机构聘请的专家组成。听证会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主持,也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和鉴定机构鉴定人共同主持,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或工作人员主持,应遴选好主持人,主持人应有掌控听证会程序和秩序的能力。

听证参与人包括医患双方当事人,一般每方有3人参加,少于3人,有可能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多于3人不利于掌控会场秩序。患方参与人可以由患者、患者近亲属和代理人组成,医方参与人可以由医方业务领导(业务院长、医务处或科室负责人)、熟悉诊疗过程的医务人员和代理人组成。参加听证会的双方参与人中最好各有一名具备法律知识的代理人(如律师)或者专业医师,这样更有利于从法律专业领域和医学技术层面上进行沟通、交换意见。

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听证会既不是法庭审判,也不是鉴定研讨会,鉴定人不能扮演法官角色,也不宜当场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言语间带有偏袒色彩,责备色彩。鉴定人应该对双方参与人持尊重、平等的态度,注意多听,善听,少说,慎说。

在听证会中,鉴定人一般不单独与医方或患方进行交流,以免形成误解。鉴定人应遵守鉴定规则,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不得私自与某一方单独进行联系和交流,需补充的材料或需了解的事项,均通过法院调取。

二、听证会的纪律

为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在听证会正式开始前,主持人应宣布听证会纪律,主要内容包括:

1、参加鉴定会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不设旁听席。

2、参加司法鉴定听证会的双方当事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听证,服从主持人安排,配合鉴定工作。

3、参加司法鉴定听证会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无理取闹及采取过激行为;不得无故扰乱听证会场;不得抽烟及大声交谈。酒后不准参加听证会。应关闭手机或设置为震动状态。

4、双方当事人和鉴定人之间不得互相握手、寒暄、示意或私自交谈。

5、听证会不是法庭审判,不进行双方辩论和争论。听证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患方后医方分别进行陈述,限定时间为每方各15分钟,每方有一人主要发言,其他人可以补充,但不要重复,所有发言时间均计入15分钟内。在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的陈述。第二阶段,由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和询问,问到哪一方,由哪一方回答,另一方不得随便发表意见。第三阶段,补充陈述,一般限定时间为每方各5~10分钟,也是先患方后医方,可以针对对方陈述进一步发表己方意见或补充新的观点,已经陈述过的内容不得重复。

6、如有违反或扰乱鉴定会场纪律,发生干扰鉴定会正常进行的情况时,主持人有权宣布休会;经劝阻无效者,令其退出会场,情节严重致使鉴定会无法继续进行者,须承担相应责任。

7、医患双方不得携带和使用录音、摄像、照相等设备;如已经带入会场的,应交工作人员暂时保管。

使双方的权利进一步得到尊重和维护 , 同时还可以 通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过程的详细陈述,更加细致还原案件原貌,让鉴定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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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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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听证的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听证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 主要是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 错等发表意见。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 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例如,患方的陈述重点应当是认为院方存在哪些医疗过错(包括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等),这 些医疗过错给患方造成了哪些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针对患者提出的质疑予以解释,如果认为其诊疗行为不 存在过错,则就诊疗行为的合理提出论证。 需要指出的是,为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率,鉴定机关往往要求医患双方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错等提交书面意 见。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医患双方应尽早准备相关书面意见。另外,尽管听证会是由鉴定机关主持召开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并未规定主审法官须列席 听证会,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情绪对立甚至不配合鉴定的案件,主审法官列席参加听证会有助于听证程序的推进,并且有助于监督鉴定机关作出妥当 的鉴定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医疗过错听证的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听证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 主要是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 错等发表意见。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 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例如,患方的陈述重点应当是认为院方存在哪些医疗过错(包括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等),这 些医疗过错给患方造成了哪些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针对患者提出的质疑予以解释,如果认为其诊疗行为不 存在过错,则就诊疗行为的合理提出论证。 需要指出的是,为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率,鉴定机关往往要求医患双方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错等提交书面意 见。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医患双方应尽早准备相关书面意见。另外,尽管听证会是由鉴定机关主持召开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并未规定主审法官须列席 听证会,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情绪对立甚至不配合鉴定的案件,主审法官列席参加听证会有助于听证程序的推进,并且有助于监督鉴定机关作出妥当 的鉴定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用哪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用哪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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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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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用哪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用哪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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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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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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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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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费异地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怎么做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内涵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是指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以外的地方医学会组织的制度。其与医疗事故就地鉴定相比,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第一,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仍由地方医学会组织。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异地鉴定也应遵循这一规定。几年来,医学会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事实证明,它具有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独特优势和综合能力。 第二,组织异地鉴定的医学会,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不存在亲疏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以外的医学会组织,这是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核心。目前,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主要原因在于医疗机构与医学会的亲疏关系上。因此,要提高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信任度,就必须在机制上有所创新。 第三,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鉴定组由异地专家组成。既然医疗事故鉴定异地进行,专家鉴定组自然也应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之外的专家组成。否则,实行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就没有任何意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是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组织者,而真正有权鉴定的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 开展异地鉴定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异地鉴定是否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第21条及第22条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及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要交由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市区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同时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从这些规定看,异地鉴定与现行规定并无冲突。 其次,异地鉴定是否方便当事人。《条例》第3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除了要做到公开、公平、及时外,还要做到便民。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实行属地化的原因,是基于患者在居住地就医,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由当地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医患双方都非常方便。 但“便民”作为一项原则,不能仅仅理解为距离的远近,还应该有更深层次的理解。比如,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否有利于患者伸张自己的权利等。建立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其目的不是否定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相反,正是在保留现行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再给患者及医疗机构多一个选择。从这个角度说,异地鉴定更加方便当事人。 第三,异地鉴定是否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异地鉴定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费用支出,主要是交通费、住宿费和通讯费。在这三部分费用中,最主要的还是交通费和住宿费。《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 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所以,患方因医疗事故异地鉴定而增加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可以获得合理赔偿的。 如果异地鉴定制度安排得当,可以减少上述费用。如抽取鉴定专家的环节,可以在当地医学会的主持下,从异地鉴定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这样,可使患者的信任度提高,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周期缩短,大大降低医患双方的实际支出和所付出的精力。 第四,异地鉴定是否有利于解决纠纷。目前医疗事故争议难解决的症结,在于患方不接受不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对 “当地”专家鉴定的公正性表示怀疑。这种怀疑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当地”专家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二是医疗机构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 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措施打消患方的疑虑,除了要在鉴定的实体公正性上下功夫外,还要在鉴定的程序公正性上下功夫。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实体上的公正就没有保障。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建立,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为满足患方公正性的要求,提供了制度平台。这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是一个新的相互认可的解决问题的机制。 建立异地鉴定制度的意义 首先,可有效提高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信任度。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患者最担心“地方保护”作祟,在这种心态下,往往很难接受与自己预期有差距的鉴定结论。开展异地鉴定,虽不能完全避免鉴定专家“胳膊朝里拐”的问题,但这一制度可避免来自行政等方面的干涉,在更大程度上防止不公因素。 其次,可有效消除鉴定专家的顾虑。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都是知名专家,他们参加鉴定是尽社会责任。保护好他们,特别是调动好他们的积极性,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目前,鉴定专家承受着较大的压力,有来自医方的,也有来自患方的。与就地鉴定相比,异地鉴定的专家比较超脱,减少了许多要考虑的利害关系。 第三,可有效促进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在就地鉴定的制度中,由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和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都处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即使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任何干预案件的行为,也容易被外界误认为有碍公正。而异地鉴定将案件跨地区交出去鉴定,上述误解的条件不再存在了,卫生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会感觉轻松。 合理安排好异地鉴定制度 第一,将异地鉴定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鉴定制度。在实行异地鉴定制度的同时,应继续保留医疗事故就地鉴定的制度。异地鉴定制度中的“异地”,可以是同省内的异地,也可以是跨省的异地。在实践中,医患双方采用何种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选择省内的异地鉴定,还是跨省的异地鉴定,可由他们自己协商确定。在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时,应当优先采用患方的选择。 第二,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应当有组织地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鉴定专家的产生、鉴定的过程、鉴定后的审核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要求是对医学会提出的,有的是针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这些规定要求都适用于医疗事故异地鉴定。所以,不同地区之间开展医疗事故异地鉴定的合作,有关的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等,应事先形成共识,就具体操作问题达成协议或者默契。 第三,异地鉴定不宜搞成固定对应管辖模式。建立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性和公正性,应避免形成医学会之间固定对应管辖,也就是不能搞成甲乙两地固定互换进行鉴定的形式,防止影响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作用的发挥。 第四,异地鉴定应当采取就近的原则。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与就地鉴定相比,将会增加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尤其是患方的负担。所以,在提高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信任度时,也要注重患方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就近异地鉴定的原则,既可达到鉴定的公正,也可方便当事人,减轻患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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