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6-09
浏览10w+
徐清岑律师
徐清岑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7万人
专家导读 劳动行政关系在协调、保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也形成了如下特点:1、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基本目标。2、以维护社会利益为价值取向。3、以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为重要方式。
{ArticleTitle}

国家机关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施行,1995年8月4日当时的劳动部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并明确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和该《意见》沿用至今,没有被废止。

目前涉及调整公务员劳动关系的主要法规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各级劳动部门在劳动执法和普法培训中均照此执行。从近些年出版的有关劳动法的著作和发表的论文看,当前劳动法学界和行政学界大多对此没有异议。

从法律条文上看,劳动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重大区别。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我国公务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也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等问题。

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的深层原因在于公务员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劳雇关系相比,公务员职业较为稳定和有更大保障,拥有更大的权力,必然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但其同时也受更多制约和限制。如职业常任、终身任职是世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职业常任,但“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政府不能轻易辞退公务员。同时,公务员权利受限,许多国家对公务员的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进行了较大的限制。这些特殊性都不是《劳动法》能调整的。

国家机关中公务员与国家的劳动关系时无法直接用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来定义的,但在其他方面和国家之间的劳动管理和企业与员工之间并没有多大差别的。不过当前对于公务员的劳动法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等待去完善,国家机关劳动关系有独一无二的定义。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8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国家机关劳动关系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0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7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6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3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3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4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4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4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8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4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0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4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0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3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2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我国行政机关中的劳动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属于行政关系的一部分,具有行政关系的一般属性;同时它还具有区别于一般行政关系的特征。劳动行政关系的一般属性决定了它应由行政法来调整;而区别于一般行政关系的特征决定了它又同时接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劳动行政关系既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认定劳动关系机关有哪些
由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机构必须事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假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关系作出了不予认定的这种仲裁结果,之后才能凭借劳动仲裁结果提起民事诉讼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中国大国征收关税和小国征收关税的关系
[律师回复]
1、小国征收关税的影响结论:关税政策对小国的整体利益是有损失的。
2、大国征收关税的影响结论:对大国的整体利益是不确定的,但有可能提高国民收益。原因是:“大国”在国际市场上有左右价格的能力。
3、关税对国内生产、消费和进口的影响关税可以达到内进口竞争工业的目的,并给政府带来可观的关税收入,但代价是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效率的损失。“小国”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而“大国”征税有可能提高国民收益。无论小国还是大国,不管本国有无能力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征收关税都会导致产品国内价格上升,生产增加,进口减少,消费缩减,但影响的程度则会由于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不同而不同。经济学上小国定义为其进口不会影响商品的全球价格的国家,也就是说,一个小国可以在给定商品全球价格的基础上进口任意数量它想要的商品。由于关税原因,小国的价格每增加一美元,需求曲线的弹性越大越平坦时,消费效应(即由关税带来的国内消费的减少)越大。同样,供给曲线的弹性越大,生产效应(即由于关税导致的国内产量的增加)越大。因此,小国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弹性越大,关税的贸易效应(即由关税导致的进口的减少)就越大,并且关税的收入效应(即政府从关税中所得收入)也越小。经济学上大国定义为其贸易会影响商品的全球价格的国家。我们会看到,部分关税由国内消费者承担(表现为他们为进口商品支付了更高的价格),部分则由外国厂商承担(表现为他们从商品上得到的价格收入更低)。因此,对于征收关税的大国而言,进口商品的需求和供给曲线越有弹性或越平缓,国内消费者的关税负担就越小,外国厂商的负担越大,大国就越有可能从关税中得到净福利增加的好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在我国劳动关系是身份关系吗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身份关系由民法调整即表现为身份权关系。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律师你好,我朋友的公司最近资金发生了一点问题,我想咨询一下申请破产与注册资金的联系。
[律师回复] 你好,首先要区分一下注册资本和公司财产的概念。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公司财产是包括注册资本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累计的所有财产的总和。破产清算时,清算的是公司的财产和债务,因此,不管是注册资本为一元的公司、万元的公司、还是亿元的公司,最后清算的时候都是看其公司的所拥有财产和所负的债务,跟最初的注册资本无关,因为即使亿元注册资本的公司最后可能会连最初投入的注册资本也被败光,一元注册资本的公司也可能累计巨额财富(当然这在中国比较难,如果在中国,你说你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一元钱,绝大部分的人的第一反应是这肯定是一家皮包公司,从而借贷、开展经营业务都会比较困难)。因此,一元注册资本的公司跟其他公司在破产清算上没有区别。
在公司的注销方面,一元注册资本的公司跟其他公司在注销手续上也没有区别。
关于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你拿一元钱注册了一个公司,只要你没做过违法的事情,不管最后这家公司最后负多少债,你的责任就是以这一元钱为限。但如果你是这家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内你跟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就可能无缘了,如果这一点你不在意,那就没什么事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机关是指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机关是指什么?一般在办案过程中都不会出现错误,因为我国的法律注重程序,以及法律适用,所以出现错误的情况比较少,但是还是会有例外的情况发生,如果有国家机关发生错误就要进行国家赔偿,赔偿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有司法机关。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国家对双重劳动关系怎样仲裁的规定
第1、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先签订了劳务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那么就应当履行该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要求工资、加班工资就可以依据劳务协议处理,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合同)等请求则不予支持。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我的侄子考大学准备出来工作,比较担心工作问题,我想咨询一下我国最新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
  2.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3)劳动法律关系在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知识延伸——认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中: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得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定义: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
  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集体合同的定义: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内容:
1、劳动条件标准规范部分。
2、过渡性规定。
3、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
  集体合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
  集体合同争议: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争议的定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放声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1、职工代表
2、用人单位代表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国外的仲裁机构在中国的执行权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外国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国家机关劳动关系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