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约定试用期内容比较好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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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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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怎么约定试用期内容比较好

作为劳动者,一般都希望试用期能越短越好,毕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等都低于转正后。而反之,用人单位当然是希望试用期能长一点,愿意尽可能的花更少的钱雇能做事的人,这就使试用期的约定成为了焦点。那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怎么约定试用期内容比较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约定试用期内容比较好

1、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就是违法的。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只对试用期的最长时限有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只要等于或者短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都是合法有效的。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假定某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约定过了一次试用期,如果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调换了新的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又与他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则这一次的约定就是违法的,因为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某一企业只与劳动者签订了二个月的劳动合同,却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十天,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违法的。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某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也为六个月,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法律此时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六个月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仅约定了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利用劳动者在适用期的工资相对较低,同时解雇处于适用期的劳动者也相对容易的特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试用期要怎么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

虽然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在该阶段,用人单位也是有义务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如果您的单位不依法给您缴纳社保,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当然,当事人最好是在约定试用期内容之前就对相关内容有所了解,以免日后自己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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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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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部违约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也称不履行合同义务。全部违约的情况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也可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这要根据当事人的在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而定,如果出现混合过错情况的,还有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而言,如果合同根本就没有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没有确定违约责任承担方的,全部违约的法律责任由合同中约定应当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的,出现了因没有履约的损失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0条规定,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是采取实际履行的原则,即指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以外,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约定的标的;一方违约时,也不能用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实际履行原则同时约束双方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必须实际履行
3 的义务,禁止单方变更但是一方违约时,只有守约一方才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 部分违约 部分违约,又称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内只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的合同权利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由此也可能造成相对人的其他损失,为了支持实现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弥补损失,违约方应当就未完全履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部分违约对相对人可以有两种结果:第
一,是相对人的合同权利是由全部合同条件组成而成的,合同的部分履行对其实现合同权利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此种部分违约实质上是完全违约。相对人如果要主张对方的违约是完全违约的,必须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合同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对方的违约责任也就相对增加了一些。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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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合同法正式确立的一种违约形态。对于这种违约形态,多年来争议较大,实践中屡有发生,但在合同法颁布前一直未被承认。它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种违约是一种不能履约的危险,而不是实际违约。如果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所作的不履约表示,那就是一种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二是预期违约所侵害的客体是对方所期待得到的利益,而一般不是现实存在的利益损害。三是预期违约必须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存在预期违约问题。 一般而言,预期违约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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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入手POS销售,不知道行情,想知道这个POS销售的前景怎么样,想了解签订的pos机销售合作协议的内容,有没有比较懂行的。
[律师回复] 你好,POS的销售前景还是很客观的,你在与商家合作时必然要签订pos机销售合作协议,里面有什么附加条件和价格都是可以和商家谈的,给你提供一份比较详细的pos机销售合作协议。
一、合作总则
1、甲乙双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相关业务运营管理商规定的条件。
2、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合作,在乙方渠道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还款、付款、转账、缴费、充值、销售等便民服务和商户消费服务以及预付卡的充值和消费服务。
3、在上述合作内容之外,如双方需叠加新的业务或更换新的支付终端,则需在上线前6个月沟通,3个月做调研,具体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手册、利润分成需在操作之前经双方讨论制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本协议同等效力。
二、?合作内容及产品介绍
1、?便民支付业务:通过金卡通终端向用户提供以自助为方式的一站式金融类服务,包括:信用卡还款、卡卡转账、银行卡余额查询、手机充值、公共事业缴费(水、电、燃气等账单)、账户充值(支付宝、财付通)、游戏点卡购买、订单号支付(线上商城)等。
2、传统POS业务:通过金卡通终端为商户提供消费服务。金卡通终端是专门面向全国商户的专属、智能、多用途POS收款终端。其不仅可以收款,还有信用卡还款、手机充值等额外收益;使商户收款环节安全、卫生、杜绝假币,减少现金清点过程;其即时的后台交易数据让商户随时掌控销售、经营状况。
三、授权及代理费用
1、甲方授权乙方在浙江地区从事代理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超越区限制从事代理活动。甲方发现乙方超越约定地区从事代理活动的,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代理手续费分润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
2、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代理费三十万元,代理费用于保证乙方获取甲方产品代理资格并不予退还。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及旗下机构负责就本合作提供适合业务服务需求的专用金融支付终端及卡业务解决方案,并负责终端的开通,维护,用户信息维护等工作。
2、甲方负责电子支付系统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包括涉及与本合作相关的所有软硬件设备、系统调测、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以确保业务系统日常运作正常。
3、甲方需按乙方安排的进程对乙方的工作人员完成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
4、甲方需提供各类业务的扣率明细,并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5、甲负责将交易数据化,按乙方相关部门所要求的格式、时间点传送。
6、甲方有权在乙方渠道内张贴和本协议合作内容相关的POP,如:业务说明及单页、说明书、产品说明等等,但POP的内容和具体放置位置必须经过乙方确认书面认可,且在不影响乙方渠道的整体视觉与消费者购物视线为前提。
7、甲方负责本合作的结算工作,经由乙方确认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结算收益。
8、甲方负责受理由于终端设备、业务平台及业务内容而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并在3个工作日内妥善解决纠纷。
9、由于甲方系统升级等原需要暂时中断业务服务时,甲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或邮件的形式通知乙方,并同时预告系统的恢复时间。
10、甲方如需变更或增加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需要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供新业务或变更业务供应商的扣率明细或收费标准调整证明等通知乙方,在双方协商确认后实行;甲方负责根据新内容和收费标准制作相应的说明文件并及时告知其用户。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专属场地、人员。对于甲方提出的渠道终端和业务宣传具体要求和建议,经乙方与甲方沟通确认后,乙方予以协商配合。
2、?乙方负责本合作中终端安装工作,包括不限于电话线及电源线及线路插座的安装,乙方根据双方商定的终端摆放具体位置,将电话线及电源线布放到位,并在布放完成后进行终端安装。
3.乙方向甲方提供终端布放及开通所必需的商户文件、资料、信息和直拨电话线路、电源设施等硬件设施及营业场所内双方认可的位置;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以保证终端正常入店的顺利完成。乙方对上述提供材料和设施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4、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业务的统一性,并通过培训等有效方式使其业务及门店员工同等看待甲方业务及相关设施;乙方有义务要求渠道保证甲方机具的电源连接、电话线连接及打印纸的安装。
5、在乙方渠道有新增、关闭、变迁等店面变化时,乙方需在店面变化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并进行对应的安装、撤机、移址等处理。
6、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乙方人员的统一培训,乙方渠道人员应积极引导进店消费者使用本合作中的各项服务并进行日常终端保护,避免终端被恶意损坏等情况的发生,如甲方终端产生硬件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亦应及时维修,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7、乙方渠道负责按甲方培训内容进行终端的日常维护,包括涉及终端的正常运行的电话线路,及时更换日常耗材等工作。
8、乙方有权就本合作获得约定收益,并有权通过甲方平台对门店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或终止乙方门店中甲方终端业务。
10、乙方须同时向甲方提交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拓展规划和筹建方案,包括不限于项目可研、主要业务人员简历和资金使用计划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我在郴州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了解一下郴州交通法规的一些内容,大家有人可以知道他的内容的吗?
[律师回复]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2017最新版本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
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
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
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
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
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
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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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要房子比较好还是要钱比较好
如果拆迁户身处一线城市或经济发达的地区,这种情况房屋价值几乎没有回落的余地升值空间更大,产权置换要比货币补偿更划算一些,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就不一定用补偿的钱购买一套房,即使买了一套房手里也没有了多余的钱,和选择产权置换得来的面积相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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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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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以内离婚孩子归谁比较好
两岁以内离婚孩子给母亲抚养比较好,母乳是世界上对宝宝最有营养最健康的食品并且国家提倡母乳,所以人民法院会把孩子判给母亲抚养,不过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后期可以进行商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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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签了购房合同发现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是干什么的啊,是自己可以写一些要求吗。还是需要写一些特定的内容。补充协议补充什么内容?购房合同补充什么比较好?
[律师回复] 第
一,关于贷款问题
对于购房者来说,签了合同付了巨额首付,贷款却下不来,该怎么办?这就需要双方提前要约定好当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因为个人、开发商或者银行的原因导致没办法办理下来时,双方的责任怎么划分。一般来说,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点:
(1)开发商原因:购房者可要求退房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2)银行、政策等原因:购房者可要求全额退款;
(3)购房者自身原因:可与开发商重新协商付款方式,无法全款付款的话,购房者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明确房屋权证办理的时间
因为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所以需要在补充条款里约定。如果超出约定时间,开发商需要担负什么责任,防止开发商借口拖延办理房产证,影响购房者的房屋使用权。

三,广告内容的真实度
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
有些开发商会在公摊上做文章,吸引购房者的注意力,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好房屋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等的合理误差范围,特别是对面积误差超过3%的情形需要作出详细约定。

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
精装修在开发商的力推下越来越流行,但目前的精装修市场存在各种问题,所以需要约定好具体的装修标准,不能简单用“高级”、“进口”等模糊不明确的表示,最起码也要规定好具体的品牌、型号、参数等等。

六,物业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开发商和物业是两个不同法律主体,按规定,物业公司应该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挑选确定,但现在一般做法是开发商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或者选择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公司。如果需要提前缴纳物业费用,也必须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好相应的具体数额。还有如果购房者没有提前购买车位,关于小区的停车费用也需要和开发商尽量提前协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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