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人以技术出资,若出现亏损,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额外赔钱。
技术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过,如果该技术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公司因该技术遭受损失,那么以技术出资的合伙人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若合伙协议对亏损承担有特别约定,比如明确技术出资人要对亏损按一定比例承担责任,那就要依约履行。
二、合伙人技术出资亏损后要承担赔偿吗
合伙人以技术出资,若该技术存在瑕疵导致公司亏损,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合伙人有如实出资及保证出资资产无瑕疵的义务。技术出资应评估作价,若实际价值与约定不符,或该技术无法实现预期效果致公司亏损,出资方可能构成违约。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若技术出资方故意隐瞒技术缺陷等欺诈行为,还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亏损是因市场风险、经营决策失误等合理因素导致,而非技术本身问题,则技术出资方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技术出资盈利了能获额外收益吗
技术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合伙人以技术出资后,对盈利能否获额外收益,关键看合伙协议的约定。
若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技术出资方除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外,还能基于技术贡献获得额外收益,那么其可依约主张。
若协议未作特别约定,通常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因为技术出资已作价计入出资份额,参与利润分配。但如果技术在后续经营中发挥超乎预期的关键作用,使盈利大幅增长,其他合伙人可能基于公平原则,适当给予技术出资方一定额外补偿,但这并非法定,取决于协商。总之,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则按常规利润分配方式,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
当我们探讨合伙人以技术出资,若出现亏损,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额外赔钱这一情况时,要清楚这一规定并非绝对。如上述所说,技术存在权利瑕疵致公司受损,出资人可能担责;合伙协议有特别亏损承担约定时,也需按约履行。那要是技术出资后市场环境巨变,虽无权利瑕疵,但技术价值大幅缩水,影响了整体经营状况,这又该如何看待呢?若合伙各方对后续可能出现的类似复杂情况在责任认定、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疑问,别纠结,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剖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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