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车出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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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免费搭车出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吗

一、免费搭车出事故可以要求赔偿

对免费搭车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未有相关好意同乘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1、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2、对于提供一定的燃料,燃料费、交通费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数额低于客运合同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可以参照客运公司损害赔偿的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3、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故意造成的,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处理,按照过失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责任。对比要说明的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实行的过错推定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4、对于支付费用的同乘车,虽然机动车行驶目的并非为同乘者个人,但是应当按照客运合同规则的处理,造成损害,驾驶员和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哪些费用?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但并不代表这样的事故情况就不处理。实践中。若是有第三人造成的交通事故,那么伤者可以要求对方做出相应的事故赔偿。但要是由于驾驶者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话,则根据公平原则,此时可以适当的对伤者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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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有偿搭乘来说,由于车主收取了搭乘人的费用,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车主要对乘客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双方没有签署合同或协议,但搭乘人可以比照客运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要求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无偿搭乘发生事故,人们却认为搭乘双方完全是自愿的,且车主完全是出于好心帮忙性质的免费为搭乘人服务,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这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却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自愿搭乘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此外人的生命、财产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当然公平原则,如果要求车主按照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有悖于公平原则。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对该类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适用过错原则,如果乘车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平衡搭乘人和车主的利益冲突。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也认可了应适当减轻车主的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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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在免费搭乘出事故的情况下,若是对方的责任,那么同乘人遭受的损害此时一般由对方做出赔偿。但要是搭乘车辆的驾驶者也需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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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免费搭顺风车出事后车主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避免免费搭顺风车出事后车主法律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除了确保安全外,一但出现事故,好意的承运人是免除不了责任的,无论有无约定,无论是有偿或是无偿提供服务或帮助,确保其人身财产的安全是承运的人基本义务。  新闻链接:《搭“顺风车”出事故车主难逃责任》(来源:云南法制报作者:A)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亲戚朋友之间搭个“顺风车”也是司空见惯。然而,同意他人搭车容易,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遇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受伤,损失该由谁赔偿,相信很多车主都没想过这个问题。在此,专业人士提醒,法律不会因为“好心”而站在司机一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车主(司机)也需担责。  搭乘出事故引发高额索赔案  这是一起因“碍于情面没有拒绝搭乘者”而引发的纠纷。  据李师傅称,自己是顾及大家都是同村人,是出于好意才让老田搭车的,没想到路上出了车祸,致使老田智力缺损为七级伤残,左眼盲为八级伤残,脑颅骨缺失为十级伤残。自己因此坐上了被告席。  2011年12月15日事故发生后,老田被送至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头外伤左额骨开放性骨折,硬膜外血肿,左眼球破裂,右足骨折。经司法鉴定,老田三处伤残。后期治疗费需35000元。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停于路边的货车车主承担次要责任,老田无责任。  由于没有人愿意支付老田的各项医疗费用,事后,老田将两机动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法庭上,李师傅觉得自己很冤枉,说:“我让老田搭车,完全是出于好意。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要自己赔偿,怎么也不会让他搭车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责任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两被告车主按责任比例承担。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08717.85元。剩余的由事故责任者即两车主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因李师傅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车上路,故承担80%责任即161377.1元,另一车主承担20%责任即40344.28元。  出了事故责任应怎么分  针对“蹭车”行为,记者在昆明市南屏街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他们均表示,有过“同乘”的经历,其中,有“蹭别人的”,也有“被蹭的”,在他们看来朋友、熟人之间“蹭车”其实是件很平常的事,一般不会考虑出事了怎么办的问题。  5位有过“蹭别人”经历的市民中,4人表示未考虑过此行为的潜在危险,1人称考虑过,但出于省钱或者是省时间的考虑,只能妥协。  5位有过“被蹭”经历的市民中,3人认为,免费载朋友一程不过举手之劳;2人表示虽然也担心过隐患,但是碍于情面不得不载。  对于一旦出事,谁该负法律责任,这10位市民中,2人表示不清楚,3人称要视情况而定,3人表示双方各有责任,还有2人称车主免责。  从事教师行业的周先生说,“让同事朋友搭个‘顺风车’,也没什么,只要开车时注意安全驾驶,应该问题不大。如果真出事故了,双方都需要负一定责任,但别把责任全抛给司机,因为当你选择搭乘别人车时,你就有一个责任在里面,因为选择权在你自己。”  如何理解“好意搭乘”行为  云南律师张海夫认为,即使对搭乘人员不收取费用,但在车主同意其搭乘后,双方之间即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对于旅客无偿搭乘人身受损如何处理,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旅客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见,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李师傅一案,由于李师傅车子制动系统不合格,其同意无偿搭乘他人,那么他就应对搭乘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因此,判决合情合理。  对于李师傅一案,云南律师申波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驾驶员和车主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虽说驾驶员承担的是补偿责任,但这种责任还是会让很多助人为乐的市民感到难以接受。他建议,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这样就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索赔的尴尬。  法学理论上存争议  云南大学法学院马碧玉博士称,好意同乘是运行人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法律上应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则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运行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因此,应确立好意同乘法律规则,即在好意同乘中发生的因有过错的运行人的原因而致搭乘人死伤进而引发诉讼时,可酌情对运行人减免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副教授也表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或驾驶员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据此,他认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可以让车辆所有人给予受到伤害同乘者一定的补偿,具体操作由酌情确定具体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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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如何避免免费搭顺风车出事后车主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避免免费搭顺风车出事后车主法律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除了确保安全外,一但出现事故,好意的承运人是免除不了责任的,无论有无约定,无论是有偿或是无偿提供服务或帮助,确保其人身财产的安全是承运的人基本义务。  新闻链接:《搭“顺风车”出事故车主难逃责任》(来源:云南法制报作者:A)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亲戚朋友之间搭个“顺风车”也是司空见惯。然而,同意他人搭车容易,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遇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受伤,损失该由谁赔偿,相信很多车主都没想过这个问题。在此,专业人士提醒,法律不会因为“好心”而站在司机一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车主(司机)也需担责。  搭乘出事故引发高额索赔案  这是一起因“碍于情面没有拒绝搭乘者”而引发的纠纷。  据李师傅称,自己是顾及大家都是同村人,是出于好意才让老田搭车的,没想到路上出了车祸,致使老田智力缺损为七级伤残,左眼盲为八级伤残,脑颅骨缺失为十级伤残。自己因此坐上了被告席。  2011年12月15日事故发生后,老田被送至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头外伤左额骨开放性骨折,硬膜外血肿,左眼球破裂,右足骨折。经司法鉴定,老田三处伤残。后期治疗费需35000元。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停于路边的货车车主承担次要责任,老田无责任。  由于没有人愿意支付老田的各项医疗费用,事后,老田将两机动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法庭上,李师傅觉得自己很冤枉,说:“我让老田搭车,完全是出于好意。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要自己赔偿,怎么也不会让他搭车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责任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两被告车主按责任比例承担。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08717.85元。剩余的由事故责任者即两车主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因李师傅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车上路,故承担80%责任即161377.1元,另一车主承担20%责任即40344.28元。  出了事故责任应怎么分  针对“蹭车”行为,记者在昆明市南屏街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他们均表示,有过“同乘”的经历,其中,有“蹭别人的”,也有“被蹭的”,在他们看来朋友、熟人之间“蹭车”其实是件很平常的事,一般不会考虑出事了怎么办的问题。  5位有过“蹭别人”经历的市民中,4人表示未考虑过此行为的潜在危险,1人称考虑过,但出于省钱或者是省时间的考虑,只能妥协。  5位有过“被蹭”经历的市民中,3人认为,免费载朋友一程不过举手之劳;2人表示虽然也担心过隐患,但是碍于情面不得不载。  对于一旦出事,谁该负法律责任,这10位市民中,2人表示不清楚,3人称要视情况而定,3人表示双方各有责任,还有2人称车主免责。  从事教师行业的周先生说,“让同事朋友搭个‘顺风车’,也没什么,只要开车时注意安全驾驶,应该问题不大。如果真出事故了,双方都需要负一定责任,但别把责任全抛给司机,因为当你选择搭乘别人车时,你就有一个责任在里面,因为选择权在你自己。”  如何理解“好意搭乘”行为  云南律师张海夫认为,即使对搭乘人员不收取费用,但在车主同意其搭乘后,双方之间即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对于旅客无偿搭乘人身受损如何处理,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旅客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见,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李师傅一案,由于李师傅车子制动系统不合格,其同意无偿搭乘他人,那么他就应对搭乘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因此,判决合情合理。  对于李师傅一案,云南律师申波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驾驶员和车主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虽说驾驶员承担的是补偿责任,但这种责任还是会让很多助人为乐的市民感到难以接受。他建议,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这样就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索赔的尴尬。  法学理论上存争议  云南大学法学院马碧玉博士称,好意同乘是运行人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法律上应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则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运行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因此,应确立好意同乘法律规则,即在好意同乘中发生的因有过错的运行人的原因而致搭乘人死伤进而引发诉讼时,可酌情对运行人减免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副教授也表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或驾驶员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据此,他认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可以让车辆所有人给予受到伤害同乘者一定的补偿,具体操作由酌情确定具体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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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乘车辆出事故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免费搭乘属于好意施惠中的一种,此时肯定是不会收取乘车人的钱的。这种情况下,不出事故还好,还是出了事故并且造成了同乘人人身损害的,那么这时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对于有偿搭乘来说,由于车主收取了搭乘人的费用,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车主要对乘客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双方没有签署合同或协议,但搭乘人可以比照客运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要求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无偿搭乘发生事故,人们却认为搭乘双方完全是自愿的,且车主完全是出于好心帮忙性质的免费为搭乘人服务,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这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却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自愿搭乘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此外人的生命、财产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当然公平原则,如果要求车主按照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有悖于公平原则。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对该类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适用过错原则,如果乘车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平衡搭乘人和车主的利益冲突。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也认可了应适当减轻车主的责任的原则。
二、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在免费搭乘出事故的情况下,若是对方的责任,那么同乘人遭受的损害此时一般由对方做出赔偿。但要是搭乘车辆的驾驶者也需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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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出现交通事故如何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免费搭车出现交通事故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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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和表弟十几年前就在广州打工了,想着能赚点积蓄自己开了公司。最近手头有了一些钱,便开了一家保险公司。但是久而久之我们会发现,有的股东出很少的钱,就不管我们公司的发展了。想问中小股东搭便车效应如何避免?
[律师回复] 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类别不同,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不同。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
  新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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