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合同要写明什么内容
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贷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贷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贷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确定借贷的种类。比如,根据借贷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贷和短期借贷;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贷、农业借贷等。
2、币种。主要是指借贷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3、用途。主要是指借贷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贷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贷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是指借贷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贷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贷时,每一次支付借贷的金额。
5、利率。是指借贷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贷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贷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贷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贷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公民之间借贷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贷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贷给贷款人。
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贷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贷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贷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我们认为,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二)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三)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但是对方如果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
针对不同的合同,其包含的条款内容自然是不一样的。而借贷合同要写明的内容,主要就是上述七个方面。当然,当事人还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再格外的补充一些内容进去,以求写出来的借贷合同能够有效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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