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使用许可破产清算的含义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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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独占使用许可破产清算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独占使用许可破产清算的含义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拖欠税款;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诉权。

独占使用许可破产清算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按照这一合同,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给专利人使用费。这种合同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但不能许可第三者使用该专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在破产清算的时候也会受到影响。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图网的律师,希望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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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权独占使用许可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权利地位。
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区别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又称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求双方当事人(许可方、被许可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两者均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独占许可合同签字生效后,商标权人(许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商二者都是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
二、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
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2、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指定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5、许可他人使用的的商标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6、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许可他人再使用;
7、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
三、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什么
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怎样才能保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呢?那么签订合同则是最有效的方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的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2、商标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
商标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付费的标准可以一次协商一个总数,也可以按照产品的产量或利润提成。一次全部支付许可费的方式对许可人非常不利,除非被许可人实力雄厚。另外一次性风险过大,一旦商标不能带来利润将血本无归。相对来说提成的方式比较可取,一方面不会占用太多资金,另外也便于根据商标的实施情况随机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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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独占使用许可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权利地位。
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区别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又称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求双方当事人(许可方、被许可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两者均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独占许可合同签字生效后,商标权人(许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商二者都是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
二、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
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2、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指定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5、许可他人使用的的商标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6、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许可他人再使用;
7、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
三、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什么
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怎样才能保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呢?那么签订合同则是最有效的方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的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2、商标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
商标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付费的标准可以一次协商一个总数,也可以按照产品的产量或利润提成。一次全部支付许可费的方式对许可人非常不利,除非被许可人实力雄厚。另外一次性风险过大,一旦商标不能带来利润将血本无归。相对来说提成的方式比较可取,一方面不会占用太多资金,另外也便于根据商标的实施情况随机应变。
商标独占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区别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独占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区别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独占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区别有哪些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又称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求双方当事人(许可方、被许可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两者均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独占许可合同签字生效后,商标权人(许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商二者都是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
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
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2、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指定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5、许可他人使用的的商标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6、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许可他人再使用;
7、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
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什么
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怎样才能保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呢?那么签订合同则是最有效的方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的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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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
商标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付费的标准可以一次协商一个总数,也可以按照产品的产量或利润提成。一次全部支付许可费的方式对许可人非常不利,除非被许可人实力雄厚。另外一次性风险过大,一旦商标不能带来利润将血本无归。相对来说提成的方式比较可取,一方面不会占用太多资金,另外也便于根据商标的实施情况随机应变。
商标权独占使用许可人有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权利地位。 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享有的权利 首先,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从理论上说,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本文的讨论仅限于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合同中,独占使用权的范围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二是商标的使用地域。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可以涵盖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也可以只包括其中的一部分;许可人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也可以只对在部分地区的使用权进行独占许可。这意味着商标权的所有人可以就该商标同时对多人在不同地点实施独占许可。因此,同样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其权利的范围可能有大有小。 其次,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禁止许可人自己使用该商标以及禁止许可人将该商标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可以简称禁用权,这是独占使用权一词中应有的含义。禁用权只有与要求权、投诉权、请求权和诉讼权等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根据禁用权,独占许可使用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执法机关投诉或向(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请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三,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转让、设质或进行非独占性许可的权利。 此外,独占许可使用人也可以放弃其独占使用权。 三、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承担的义务 独占许可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l、不得超过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2、不得擅自改变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图样; 3、不得超越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4、不得跨越许可使用的地域; 5、产品或服务应达到一定的质量;等。 这些实际上是许可人在授权时施加于独占许可使用人的种种限制,是许可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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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权独占使用许可人义务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权利地位。
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享有的权利
首先,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从理论上说,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本文的讨论仅限于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合同中,独占使用权的范围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二是商标的使用地域。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可以涵盖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也可以只包括其中的一部分;许可人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也可以只对在部分地区的使用权进行独占许可。这意味着商标权的所有人可以就该商标同时对多人在不同地点实施独占许可。因此,同样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其权利的范围可能有大有小。
其次,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禁止许可人自己使用该商标以及禁止许可人将该商标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可以简称禁用权,这是独占使用权一词中应有的含义。禁用权只有与要求权、投诉权、请求权和诉讼权等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根据禁用权,独占许可使用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执法机关投诉或向(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请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三,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转让、设质或进行非独占性许可的权利。
此外,独占许可使用人也可以放弃其独占使用权。
三、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承担的义务
独占许可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不得超过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2、不得擅自改变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图样;
3、不得超越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4、不得跨越许可使用的地域;
5、产品或服务应达到一定的质量;等。
这些实际上是许可人在授权时施加于独占许可使用人的种种限制,是许可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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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独占许可权是否属于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授权方式分为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授权 2.排他使用许可授权 3.普通授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到商标局备案。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一份(由许可方填写)。 2、经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共同签订的许可合同原件一份。 3、许可方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许可方填写)。 填表须知: 1、使用的期限应当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原样,不得改变。 3、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 二、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 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2、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指定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5、许可他人使用的的商标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6、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许可他人再使用; 7、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 三、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什么 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怎样才能保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呢?那么签订合同则是最有效的方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的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2、商标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 商标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付费的标准可以一次协商一个总数,也可以按照产品的产量或利润提成。一次全部支付许可费的方式对许可人非常不利,除非被许可人实力雄厚。另外一次性风险过大,一旦商标不能带来利润将血本无归。相对来说提成的方式比较可取,一方面不会占用太多资金,另外也便于根据商标的实施情况随机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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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特许加盟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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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通俗讲特许经营是特许方拓展业务、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一种营业模式。
2、特许加盟的特征
(1)特许加盟是利用自己的品牌、专有技术、经营管理模式等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大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模式。特许加盟对特许人来说,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经营模式的克隆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2)特许加盟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只有使特许人获得比他独自直营更有效率的发展,让受许人获得比独自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加盟才能进行下去。
(3)特许加盟是一种智能型的商业组织形式。特许加盟使特许经营人能够最充分地组合、利用自身的优势,并最大限度地吸纳广泛的社会资源,受许人则降低了创业风险和时间、资金等创业成本。
总之,特许加盟是二十一世纪开店创业的新趋势、新潮流,是推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新动力,她将为许多创业者带来新的创业机遇和赢利前景。
商标独占许可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权利地位。 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区别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又称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求双方当事人(许可方、被许可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两者均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独占许可合同签字生效后,商标权人(许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商二者都是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 二、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 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2、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指定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5、许可他人使用的的商标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6、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许可他人再使用; 7、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 三、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什么 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怎样才能保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呢?那么签订合同则是最有效的方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的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2、商标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 商标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付费的标准可以一次协商一个总数,也可以按照产品的产量或利润提成。一次全部支付许可费的方式对许可人非常不利,除非被许可人实力雄厚。另外一次性风险过大,一旦商标不能带来利润将血本无归。相对来说提成的方式比较可取,一方面不会占用太多资金,另外也便于根据商标的实施情况随机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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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独占许人再许可是否合理
专利权独占许可人在没有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再许可他人或者相关单位使用该专利的行为是完全不合理的,这样做已经涉嫌违约,被许可人并没有专利权,没有权利向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授权使用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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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权独占使用许可人与独立许可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权利地位。 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享有的权利 首先,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从理论上说,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本文的讨论仅限于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合同中,独占使用权的范围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二是商标的使用地域。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可以涵盖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也可以只包括其中的一部分;许可人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也可以只对在部分地区的使用权进行独占许可。这意味着商标权的所有人可以就该商标同时对多人在不同地点实施独占许可。因此,同样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其权利的范围可能有大有小。 其次,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禁止许可人自己使用该商标以及禁止许可人将该商标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可以简称禁用权,这是独占使用权一词中应有的含义。禁用权只有与要求权、投诉权、请求权和诉讼权等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根据禁用权,独占许可使用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执法机关投诉或向(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请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三,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转让、设质或进行非独占性许可的权利。 此外,独占许可使用人也可以放弃其独占使用权。 三、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承担的义务 独占许可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l、不得超过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2、不得擅自改变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图样; 3、不得超越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4、不得跨越许可使用的地域; 5、产品或服务应达到一定的质量;等。 这些实际上是许可人在授权时施加于独占许可使用人的种种限制,是许可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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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破产整顿制度有以下特征:
1、 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
2、 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整顿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破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
3、 破产整顿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的认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认可,则整顿不能开始。如果在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整顿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
4、 破产整顿必须在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为了保证整顿在符合程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运行,破产立法把整个整顿过程置于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之下。
破产重整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我国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由于其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很长,故实践中均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则往往采用和解程序。
(二)重整制度的特点
1.重整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重整虽可积极拯救企业,但其程序比较复杂、费用较高、社会代价较大,因此,多数国家的破产立法均将其对象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即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
2.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3.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4.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营业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采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5.担保物权受限。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其与破产法上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
6.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时,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批准。可在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7.债务人可负责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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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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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破产重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重组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破产整顿制度有以下特征:
1、 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
2、 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整顿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破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
3、 破产整顿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的认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认可,则整顿不能开始。如果在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整顿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
4、 破产整顿必须在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为了保证整顿在符合程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运行,破产立法把整个整顿过程置于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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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优先债权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优先债权是什么意思
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税收
税收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它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债权 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公法而非私法,税收债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税收债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特殊性;

三,从性质和用途上看,税收为国家行使管理职能所必需,具有公益性。税收债权享受优先地位的理由 在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债务人欠交的税款是针对整个国家利益的,普通的商业债务则仅仅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公司的个体利益,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 益的考虑,首先偿付税收债权是很有必要的。
工资
从雇员的观点来看,破产对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除了企业已经欠发的工资之外,还失去了劳动雇佣关系和未来的工资收入。在破产法中,有必要通过调整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使雇员的损失降低到相对较小的程度,将雇员工资在破产分配中作为优先债权予以偿付便是调整的一种方法。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了将工资、报酬一类的债权列入优先地位,在普通的无担保债权偿付之前进行偿付。但各国 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有一些差别,例如,有的国家将管理人员也包括在雇员的范围内,他们的工资可以享有优先权,如破产法第507节的规定。有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则将管理人员排除在雇员的概念之外。
关于工资享受优先债权地位的理由,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有人认为,从整体上看,在商业交易的债权人之间,存在着谈判力的不同。雇员是非自愿的债权人,谈判力相对比较弱,他们不能获得担保,不能坚持要求获得偿付,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需要破产法的特别保护。另外,雇员往往不希望雇主破产,即使他们考虑到雇主破产的可能性,由于所处的地位,他们也无能为力,不能获得额外的补偿。有人认为,雇员不能像商业交易中的其他债权人一样,理解他们面临的风险,是获得特殊保护的重要原因。因为个人估计企业破产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他们往往会低估这种可能性。可以将此概 括为:易受认识偏见和感情因素的影响、缺少应变能力和有限的监督能力将雇员和其他债权人区别开来,因此对其给予特殊待遇是必要的。
独占许可实施受让方可以许可第三人么?比如A有专利权,现在独占许可给了B
[律师回复] 专利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强制许可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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