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向职工收取押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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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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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把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禁止收取员工押金和违法收取押金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各种形式的风险担保金。
单位可以向职工收取押金吗

一、单位可以向职工收取押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把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禁止收取员工押金和违法收取押金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各种形式的风险担保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法是不允许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不过,劳动合同法虽然禁止用人单位利用订立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各种形式的担保,但是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说是这样: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劳动者资源的原则可以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要求劳动者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单位商品贵重,需要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满足下列条件,可以收取:

1、经营的实际需要;

2、劳动者本人自愿;

3、必须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

二、单位能扣押员工的人事档案吗?

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企业,企业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企业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手段威胁劳动者的做法,是错误的。

现实中,经常会有企业以员工在离开公司时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等为理由扣住员工的档案不放,也不给办理有关手续,这种以非法的手段来纠正员工的违法行为,也是错误的。

应该说,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档案。

如果员工因为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企业的损失不辞而别,企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手段来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扣押其个人档案。

单位能向职工收取押金吗?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实践中,一些劳动者为了能够在单位中继续工作,往往会无奈接受单位交押金的要求。如果您有遇到被单位要求交纳押金的情况时,您是可以拒绝的。此外,如果您在离职时,被单位恶意扣押了人事档案,您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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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做生意,最近挺缺钱的,于是就想要向银行进行质押,需要签订动产浮动质押合同,我哥想看看范本。
[律师回复] 编号:
浮 动 抵 押 合 同
1 抵押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全称): 中国#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 (以下简称债务人) 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 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双方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 ,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具体债权如下: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本金 期限 起始日 到期日 合计 主合同实际借款金额、 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 依主合同约定。 2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执行费、 过户费、 代理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3. 1 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
1. 1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 设备、 生产线等各类用于 生产经营的设备。
3.
1. 2 原材料是指用于 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3.
1. 3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 制造品。
3.
1. 4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 制造品。
3. 2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 应共同对抵押物进行清理, 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物的财产类别、 数量、 状况、 价值, 但抵押物的类别、 数量、 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从权利、 代位权、 附合物、 混合物、 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被征收、 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 赔偿金、 补偿金等。 第五条 抵押物的登记
5. 1 本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 2 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 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 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 3 办理抵押登记及变更登记的费用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 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 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抵押人、 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后交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 若保管不善, 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 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 2 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 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 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6. 3 抵押人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销售、 转让或以其他形式依法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 但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并将处置收入及时存入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处开设的存款帐户, 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收入收回主合同债权及其相关费用。 3
6. 4 对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形成的应收账款, 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设定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另行签订。
6. 5 抵押人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无偿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 视为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销售, 抵押权人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追及权。
6. 6 抵押人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因市场价格等原因, 导致浮动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 万元, 且无对应的现金处置收入, 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及时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 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的, 按本合同第八条
8. 1 款执行。
6. 7 抵押物发生毁损、 灭失的, 抵押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 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 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6. 8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因抢险、 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 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 征用补偿费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 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 1 抵押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 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15日内, 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种、 投保金额, 与抵押权人一起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 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7. 2 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7.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 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 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 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 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抵押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 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抵押人不得自行转让、 销售、 出让、 出租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权人可以自行盘点抵押人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并有权与抵押人协商, 依法拍卖、 变卖用于浮动抵押的总财产, 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或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8.
1. 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或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 4
8.
1. 2 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8.
1. 3 抵押人产品市场价格下滑, 同比降幅达到 30%以上;
8.
1. 4 抵押人经营状况及信用状况严重恶化、 放弃到期债权、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无偿转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等严重影响抵押物价值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8.
1. 5 抵押人歇业、 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解散、 被停业整顿、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等情形;
8.
1. 6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疾病, 死亡、 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 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 财务状况恶化;
8.
1. 7 抵押人为借款人的,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8.
1. 8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
6. 3 款约定;
8.
1. 9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
6. 4 款约定;
8.
1. 10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
9. 3 款约定;
8.
1. 1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
9. 4 款约定;
8.
1. 1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
9. 5 款约定, 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
8.
1. 13 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的。
8. 2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 归抵押人所有。
8. 3 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盘点并处分抵押物时, 抵押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9. 1 抵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 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9. 2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 有效的、 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 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 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浮动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不存在被查封、 扣押、 被监管、 出租、 拖欠税款、 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抵押权人作出充分、 合理的说明。
9. 3 本合同签订后,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为抵押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在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 半成品、 产品再行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9. 4 抵押人每 个月向抵押权人提供有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会计明细清单, 及时准确反映财产变动情况, 并配合抵押权人随时对前述财产的清点、 检查。
9. 5 抵押人发生下列事项时, 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9.
5. 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 租赁、 联营、 合并、 分立、 股份制改造、 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 股权变动, 抵押人应当提前 30 日通 5知抵押权人。
9.
5. 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或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被采取保全措施, 或歇业、 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解散、 被停业整顿、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 或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抵押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9. 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抵押人发生本条
9. 5 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 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9. 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抵押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 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 8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 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 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 9 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人的侵害时, 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抵押权人避免抵押权遭受侵害。
9. 10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除展期、 增加主债权金额、 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 无须经抵押人同意, 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 11 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 鉴定、 公证、 估价、登记、 过户、 保管、 诉讼费用等。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 1 本合同生效后, 抵押人、 抵押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 2 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九条中作虚假声明, 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
6. 3、
6. 4 款和第九条所作出的承诺, 或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或拖延办理抵押物保险或抵押登记, 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 3 非因抵押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 抵押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全部损失。 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并在所受经济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变更和解除 1
1. 1 本合同自抵押人、 抵押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浮动抵押权自在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之日起设立。 1
1. 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 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
1. 3 本合同生效后,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 抵押人、 抵押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书面协议。 6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
2. 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可由抵押人、 抵押权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
2.
1. 1 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
2.
1.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地点为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
2.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 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3. 1 。 1
3. 2 。 1
3. 3 。 第十四条 附则 1
4. 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抵押人、 抵押权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抵押权人给抵押人的任何电传、 电报一经发出, 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 即视为已送达至抵押人。 1
4. 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4. 3 本合同一式 份, 抵押人 份、 抵押权人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 准确的理解, 并应抵押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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