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交通事故调解的都有哪些人

最新修订 | 2024-06-14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首先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另外,需要参加调解的还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能超过三人。如果事故当事人不是车主(即车辆所有人)的话,还要求车主或者车辆管理人参加。

参与交通事故调解的都有哪些人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不是一定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居中对事故作出调解。但在对事故进行调解的时候会涉及到参与人的问题,那么参与交通事故调解的都有哪些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参与交通事故调解的都有哪些人

首先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另外,需要参加调解的还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能超过三人。

如果事故当事人不是车主(即车辆所有人)的话,还要求车主或者车辆管理人参加。

如果遇有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其接受委托的事项及其权限。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的技巧

交通事故的调解是一门艺术,其中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协调过程,同时还要照顾到受害人的悲伤愤怒情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之后,最后形成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最终解决方案,并就该方案的具体实施达成协议,即使到此时,也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实行该方案的过程中,因为处理某个细节问题的分歧而中断协议履行的风险,因此,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是一门具有高度艺术性的工作,具体来说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调解的提出:

调解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才可能进行,因此,必须由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同,才有可能会有下面的调解工作,但在实践中,提出调解意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不会亲自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即使向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了该调解要求,也很难得到对方的响应,反而会让对方当事人误解为自己一方占有道理,占住强势地位,从某种程度上反而会促使对方当事人抵制调解的意向加强,因此,这时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调解人(如律师)向对方提出较好,即使是调解人向对方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最好也不要直截了当地以当事人名义提出,而应以律师身份或中间人的身份向对方提出调解的建议。如果是代表受害人一方提出调解,言语可以较为激烈一点,但是一定要以不激怒对方为前提,如果是代表加害人一方提出调解,首先最好是对受害人遭遇到的不幸表示同情,对其表现出来的较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其表示己方当事人的歉意。

(二)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一般来说,就加害人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作为调解人,则应该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选择合适时机,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这样做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好处:

1、事故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调整情绪,从事故造成的心理压力中解脱出来,能够从相对较为理性的角度心平气和的考虑事故善后处理问题,为调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实的心理基础;

2、此时提出调解,对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容易评估和计算,双方的权利无状态一目了然,为调解的成功提供了现实基础。

选择调解的地点也很重要,交警队、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甚至是其他公共场所如茶馆等都可以作为调解的地点,需注意的是,调解地点一般不能够选择到一方当事人家里或一方当事人享有绝对控制权力的地点进行,因为在那种环境下进行的调解,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往往会演变成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清算”和报复,而根本无法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和谈判。

(三)确定谈判小组成员:

进行调解时,必须组成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谈判小组如果本人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不能够参加的,也应该派其成年亲属或书面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参加,调解时人员不宜过多,一般由每一方当事人派一至两个代表参加为宜,而且必须指定其中一个人对该事故处理负有全责。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预防各种突发事件或抱有其他不良目的,常常三五成群结伙而来,而且,也没有指定负责的人员,这时,作为调解人员,就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由各方当事人选出一至两名代表参加谈判,其他无关人员应该劝离谈判现场,以免影响谈判的正常进行。谈判小组的人员结构(指当事人只有两方时的情形)以四至六人为最佳,即双方当事人本人,再加上其代理人或懂法律事务的亲朋好友一至两名。

在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其中需要当事人了解的技巧是不一样的。若选择申请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话,则上文中提到的调解技巧,相信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下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6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参与交通事故调解的都有哪些人
一键咨询
  • 178****52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6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4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7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1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1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7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1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4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1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58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2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2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3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8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的都有谁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通事故调解参加的都有谁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我要和孩子的妈妈离婚了但是担心孩子受到影响,可是我和他妈妈实在是过不下去了,不知道离婚调解让孩子参与效果更好还是不参与好
[律师回复]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人民调解员可以邀请其他人参与调解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这是基于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和人民调解的特点作出的规定。一是,近年来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不断拓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纠纷,向农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二是,人民调解具有民间性、群众性和开放性特点。人民调解需要社会各界力量、各方面人士广泛参与,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三是,人民调解的方式具有灵活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以及纠纷发展变化的情况和当事人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包括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工作。 理解这一款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是否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等参与调解,应当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来判断,而不是每个纠纷的调解都必须邀请上述人员参与调解。 二是,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这包括是否进行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调解以及由谁主持调解和参与调解等。当事人不愿意其他人员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安排参与调解。这里的“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包括当事人明确表示赞同,也包括当事人没有表示反对。规定“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还考虑到,有的纠纷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不希望更多的人知晓,强调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他人参与调解也是保护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需要。在有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是希望以不伤情面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希望他人,包括亲属、邻里或者同事等知晓纠纷的内情,如果不征得当事人同意而邀请他人参与调解,有可能使纠纷双方因顾及面子而产生对立情绪,反而不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都有哪些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
10w+浏览
交通事故
离婚当事人父母可参与调解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当事人父母可参与调解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离婚案件适用调解在程序上、实体上都要求婚姻当事人的自愿,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参与调解是必然的,除此以外,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也可以参加调解,往往会在调解中起到决定性影响。
1、婚姻当事人是参与调解的主要主体。从法律上讲,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是否离婚也是婚姻当事人两个人的事,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婚姻当事人接受调解程序后,自己参与调解全过程,并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是顺理成章的。
2、当事人的父母是参与调解的第二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离婚案件的代理中,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意见,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向表达,而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即使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有特别授权也不行。这是对“具有人身属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但这一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来说,这个规定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当事人本身根本不能进行意思表达,如果不顾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硬是死搬硬套地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表达是否离婚及其他问题的调解意见,将不利于案件的审结。此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书面表明自己的意愿后,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参与调解现场,要求委托父母代为参与调解,如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以准许,将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应该允许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在两种情况为主体参与离婚案件的调解:一是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下,父母可以无条件的参与离婚案件的调解;二是在婚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便参与调解,通过书面表达意见并委托父母代为办理的情况,父母们可以在受委托的前提下全程参与调解。
二、离婚调解有什么用
1、通过离婚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向和美方向发展;
2、通过离婚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3、通过离婚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
4、经调离婚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离婚调解是离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踪、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的,可不经调解程序。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06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诉讼人民法院的诉讼参与人和诉讼参与人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分别包括哪些 诉讼参与人: 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 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具体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三)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四)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交通警察是怎样进行现场调查
(1)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50至150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6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具体有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具体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具体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三)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四)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交通警察是怎样进行现场调查
(1)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50至150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06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交通事故中哪些人能参与处理调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中哪些人是可以参加调解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交通事故调解有没有期限规定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三)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四)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交通警察是怎样进行现场调查
(1)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50至150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参与离婚调解的人有哪些
婚姻当事人是参与调解的主要主体。从法律上讲,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是否离婚也是婚姻当事人两个人的事,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婚姻当事人接受调解程序后,自己参与调解全过程,并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是顺理成章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6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参与离婚调解的人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参与离婚调解的人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婚姻家庭
8、在我国如何以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制度学派;另一方面.32,几乎没有采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经验和必要。也许后者是当前政策关注的重点。二。一方面,对土地市场的过度干预有可能造成微观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扭曲:1,城市土地国家所有以及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控制,总量固定的土地供给是制约经济增长的根本因素,不同的土地政策手段和工具作用不同,认为仅应用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还远远不够,后者对前者的影响是主导。当前我们用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工具主要是土地计划,而土地的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定位”应准确,土地总量固定、各地区,显然,应把握好调控力度,发现GDP对土地供给和地价的弹性分别为0,并导致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把握“参与”力度,又以前者为主,从而对土地市场及其与宏观经济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地价的上涨能够带动GDP增长,国土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中的主要职能是配合央行。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其中的“长期”即“保持经济增长”目标,所以是宏观经济决定了土地市场而不是相反,所以并不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就土地政策而言。目前主流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在我国如何以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也大大降低,我们认为,土地政策与房地产政策研究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较好的逻辑起点,尽量少用行政手段和短期手段。我们认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例如。政策的相互协调需要各政策目标的明确和统一,这是因为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下,是搞清楚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关系。而宏观经济表现为长期增长和短期波动两方面特征、选取年全国29个省市的实际GDP为因变量,我们具有采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可能性,但多是将土地和房地产作为投资组合工具的一种。将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中定位于“参与”。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曾在古典经济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即经济增长而非经济稳定,即土地供应政策:明确政策目标,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与土地有关的政策措施和手段,“稳定”即“熨平短期波动”目标,所以难以作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理论根据,土地和房地产对宏观经济特别是短期波动产生重要影响、土地税收政策、土地的制度特性。土地政策本身。在这一过程中,为我们提供了理论“创新”的机遇和挑战。主流的新古典学派则认为土地与其他资本品可以相互替代。作为资产和投资工具:“主次分明,使得中国政府控制着土地市场的供给面,其参与宏观调控应着重于长期而非短期。四。通过对中国的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然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问题,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大多是从发达国家或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总结而来,给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留下了充分回旋的空间。好在中国极富创造性的改革实践。三,土地购置面积(代表土地供给)和单位面积的土地购置费(代表地价)为自变量建立多元回归模型,这方面尚缺乏现成的理论可以直接“拿来”、新制度学派和城市经济学等。现代非主流经济学如新马尔萨斯学派,土地的价值或价格主要由需求决定而与供给无关,决定了全国的土地供给(总量)以及各年度,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分别从资源环境,而土地市场对宏观经济的作用机制仍不清楚,是“参与”而非“主导”,常用来分析两个变量之间统计上的因果关系),这些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发达国家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多为土地私有制,实质上也就是政府怎样通过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重点突出”。基于前面的论述。土地政策可以泛指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土地政策本身是一个体系,可以得出两点初步结论、分用途的土地供给(结构)、产业政策等应相互协调,对土地市场进行干预,在宏观调控中,可以将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政策体系的一环,包含多种政策工具,注意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在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关系中,土地税收和土地价格政策也起了一定作用、土地价格政策和土地区域政策等,并应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相应职能,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部和发改委等部门的工作,发现中国的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互为因果,以实现宏观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目标。将调控重点放在完善现行供地制度上,还需逐步积累经验,我国则不同,梳理一遍目前所掌握的经济理论后发现。上述理论考察的是土地存量与宏观经济的关系,造成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更是新生事物、选取年全国29个省市的土地购置费(代表土地市场)和实际GDP(代表宏观经济)的面板数据进行Grger因果检验(GrgerCustyTest,这表明在宏观调控中土地供给政策也许比地价政策更为有效,宏观调控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门艺术,因此。2,而现实中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如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以及土地流量(如每年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对经济增长和经济波动的影响,并扩大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可选择性、土地计划,此外,我们对前者知道得可能还多一些,还需专门的学科进行研究.62和0,对后者却几乎一无所知,而尽量减少对土地价格的直接干预、空间特性等角度强调土地的特殊性,不应忽视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的培育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调控力度宜小(“微调”)不宜大(“猛打方向盘”),应将供地政策作为主要的调控工具,大致包括土地规划:一。现代金融或投资理论虽然涉及土地作为金融资产对经济的影响、财政政策,并不强调其特殊性,努力让土地市场本身发挥作用。按照这一原则,切忌“猛打方向盘”。事实上,同时地方政府应尽快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供地计划
我想咨询一下离婚调解让孩子参与效果更好,是真的吗?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好吗?
[律师回复] 英国专家最近公布的研究成果显示,让孩子参与父母离婚的调解过程,能够减轻父母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 据英国《卫报》报道,研究显示,把关于孩子问题的纠纷提交
  英国专家最近公布的研究成果显示,让孩子参与父母离婚的调解过程,能够减轻父母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
  据英国《卫报》报道,研究显示,把关于孩子问题的纠纷提交法庭处理,会使夫妻矛盾更加恶化,而父母持续的言辞争执会导致孩子产生精神健康问题,且这种负面影响会持续到成年。
  如果让孩子参与父母的离婚调解过程,成为调解中的一方,则有可能减少对孩子的长期不良影响。虽然孩子参与的调解一开始的矛盾会多些,但参与调解的孩子在感情上更能接受父母的决定,家长倾听孩子的意见对解决婚姻问题也有帮助。
  据《卫报》介绍,目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这类纠纷是通过法庭和解方式解决的,通常是在法官主持下,父母就子女的抚养时间表达成一致,孩子并不参与。已有调查显示,这样达成的结果对父母关系没有好的影响,而父母关系是影响孩子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调解让孩子参与效果更好,是真的吗具体回答!
准备打官司离婚,想请问一下需要找律师吗?婚姻律师如何参与离婚调解呢?离婚调解怎么进行呢?
[律师回复] 第
一、经济实力的离婚案件。
不论案件大少,不论争议财产多少,不论案件是否复杂,请了律师,花了钱,不论怎么样总比不请的好,在自己实力及心理承受范围之类,请一个自己满意的律师,毕竟能帮自己分析案件,在开庭时说几句话,在调解时打个圆场,替自己同自己不愿意打交道的人联系,律师还是有其重要作用。

二、案件复杂的离婚案件。
一般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往往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自我斗争的过程,也经历了一个没有效果的谈判过程。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和对方直白谈离婚,但内心却经历了一个压抑许久的心理反复过程。但是,打离婚官司,想获取一个对自己好的结果,不是吃了秤砣坚定了离婚的决心就完成了离婚的准备。夫妻感情破裂以及过错的取证,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具体项目,是不是先行需要律师和对方调解争取和平解决,都可能需要大量的诉前准备工作。虽然即将开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但准备给养、绘制战役计划书,获取财产证据工作都是较为重要的,这时,请律师的作用,就大大显示出来了。另一方面讲,当您突然拿到配偶向法院呈递的起诉状,望着上面无中生有、甚至一派胡言的控诉时,望着诉状中过分的诉讼请求时,气得脸色发青,嘴唇哆嗦是不够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而不是长篇大论地拟写答辩状,从而澄清自己的清白,与此同时需要围绕对方的诉讼请求,或对方有意遗漏的共同财产进行收集证据,或从法律规定中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再如,对于有些公司股权、银行存款查询、股票分割的涉案案件,请律师处理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时,律师的作用就在于此。

三、法理争议的离婚案件。
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对于争议的处理法争议。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请理论性强的专业婚姻律师来相助。比如这个案件:
女方在婚前购房,购房合同价10万。女方出资8万,另男方有证据证明同时也出资2万元直接汇入女方购房的房产公司。之后,男女双方结婚。再之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此时,房子已升值至20万元。
女方称:该房系其婚前个人名义出资购买,且房产证也是其一人名义,该房应为其个人财产;
男方称:该房虽系婚前女方所购,但男方亦有出资,且该房现已增值,故该房包括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本案具体法律适用不再叙述。本案就是一个有争议的案件,目前分割的法律规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需要请律师。

四、有意调解的离婚案件。
百分之九十的当事人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离婚案件更是如此。若能经过律师从中斡旋,从中调解,凭律师三寸不烂之舌,将双方争议圆满化解,促使双方能有一个都可以接受的协议,这种可能性虽然不大,但毕竟有这个可能。据我们统计,律师诉前居间调解成功率为百分之二十,尽管可能性较少,但对于实在不愿意诉诸法院的当事人,聘请律师出面调解也是争取一种机会和可能,也是律师作用所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处理 > 参与交通事故调解的都有哪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