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逃税会对法人判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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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承担责任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逃税会对法人判刑吗

我们知道,每个企业都是有自己的法人代表的,这个法人代表其实也就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通常一家企业只有一个法人。而很多时候法人需要对企业的一些行为承担责任,那么实践中要是企业逃税的话,此时要对法人判刑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企业逃税会对法人判刑吗

1、需要承担责任

2、《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二、何种情况成立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金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教唆、帮助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逃税行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纳税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员或者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对本条第三款的处罚阻却事由的理解:

(1)任何逃税案件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只要行为人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不论税务机关是否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均不能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3)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的,司法机关才能追究行为人刑责。

(4)二次指因逃税受到行政处罚后又逃税而再次被给予行政处罚,才否定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

(5)关于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不适用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行为,也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

就《刑法》中规定的逃税罪而言,其实不仅仅是自然人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单位同样也是有可能构成此罪的。但在单位构成此罪的情况下,虽然表面上看是企业逃税,但实际上也是要有相应的人员来进行决策、操作的。因此在企业逃税的情况下,作为企业法人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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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公司法》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总公司追缴其分公司所偷逃的税款。这里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即“税收本质的债权债务说”。从税收实体关系角度看,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享有的权力和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即“国家债权”。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类似性质,因此,民事债权的实现方式对税收债权也可以比照适用。尽管税收立法中未明确承认这一学说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但《税收征管法》中的代位权、撤销权、担保和优先权等民事债权制度事实上已被运用于税收实践。
  
2.从企业主体的实质意义看,企业主体的消失并不能豁免原投资者的负税义务。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契约理论”摒弃了企业是物质财富的简单聚集和物质要素的技术关系或生产函数的观点,而是将企业看作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合作组织,是由一系列“契约”或“合同”组成的契约网络,从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角度来解释企业的性质。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实质上不是构成企业的物质,而是持有企业生产要素的人,他们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即税收主体。通过这种理论来透视这一问题,所谓“企业不存在了”,其实是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把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了“重组”,因此不能因为企业某种“契约”的解除就放弃对企业真正主体——资产所有者纳税义务的追缴。尽管“契约理论”只是众多企业理论中的一种,并不是法律解释,但它可以作为一种指导,一种认清事物本质的方法,尤其是对上述问题具有较为直接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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