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平常的工作生活中,工作单位是会为每位员工购买社保,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的,但是有些单位并没有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费,以至于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还有社保未交,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那么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还能补交社保吗?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还能补交社保吗?
1、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内可追讨。可以去社保局投诉,但不是申请劳动仲裁;协议有效,但是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国家法定的,无论你们之间签什么协议,用人单位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据悉,社保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简称。意见规定,这五大险种用人单位都应按要求参加,并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不能故意降低缴费标准。
2、按照新的要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人有权向劳动部门投诉。如应参保人员尚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劳动部门将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如应参保人员与该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劳动部门将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3、此外,若劳动者在投诉时,若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部门将同样不予受理。
二、补缴金额需劳动者签字
在法定期限内,劳动部门将劳动者的投诉进行稽核,参保单位若确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应主动按规定补办、补缴。其中,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应与劳动者共同核实,并经劳动者本人签字认可。
意见强调,参保单位拒检,或伪造、毁灭有关资料的,将受到严惩。若前单位没有按时为你缴纳社保金,你需要在辞职后两年内提出补交要求,延期后将无法得到劳动部门的受理。昨日,市政府出台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其中还明确规定单位若拒缴欠缴社保金,将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困难补缴可“按揭”
据悉,按要求,补缴的社保费本应一次性缴清,考虑到部分经营困难的参保单位实际情况,意见中也有人性化条款:对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与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可以分次按计划补缴。不过,经责令限期补缴社保费的参保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补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将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以示惩罚。
总而言之,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还能补交社保,只需要由劳动者向单位主动提出补交要求,同时签字即可。要注意的是补交社保的期限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两年内,如果超出了时限,再提出补交申请是无效的,我们要注意把握时间。同时如果企业拒绝补交社保,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补交,如果企业困难,还可以申请按揭,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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