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起纷争
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而xx公司则认为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双方就此产生激烈纠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一审判决引上诉
一审中,xx公司提交《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然而,XXX司不服该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使得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二审质证定事实
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一审的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对于XXX司主张已支付的款项,仅有部分被xx公司认可,其余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
终审维持护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魏宪合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清晰的思辨能力,在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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