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由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本着平等的原则签订的一种协议,遗赠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在亡故之后赠予抚养人,但抚养人应承担起照料遗赠人的责任。它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契约,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遗赠扶养协议不仅可以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签订 ,还可以由公民与单位之间签订,我们今天来了解一下法律上公民与单位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规定。
一、公民与单位的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二、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注意什么
1、扶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应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为:遗赠人、扶养人,不宜用遗赠人、受遗赠人或者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称谓。
因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也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这个单位一般为居委会或村委等组织,而遗赠人则一般为村里的孤寡老人,他们无人照料,在与村委等集体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该组织就要承担起老人平时的生活照料与亡故后的丧葬安排等义务,同时在老人亡故之后,该组织可以获得老人的财产。遗赠扶养协议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农村地区老人的养老问题,它在我国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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