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卖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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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只有使用权,但不属于个人所有,土地属于国有,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所以土地不允许买卖,只能出让或是转让土地使用权。
我国的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卖吗?

土地是公民不能够卖买的,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或者是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卖吗,土地的使用权是归个人或者是集体所有的。如果可以卖买的话还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卖买的话是否需要通知土地的所有者也是就是国家或者是集体,经过审核后再进行买卖,小编为您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卖吗

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受让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协议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约定比例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协议,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二、转让特点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关于土地与地上物,理论上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说。所谓一元主义,是将土地和其地上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权利,或如德国民法,将建筑物视为地上权之附属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规定,将地上权视为建筑物之附属物。采一元主义者,附属物不得离开主体权利而独立存在。所谓二元主义,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视为两个独立的权利,两者互不附属。二元主义并无绝对不妥,如果房产被视为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能对其占用的土地权利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两种独立的权利也可相安无事。在中国,有地方政府分设国土管理和房产两个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并对其分别发证,但因两种权利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补偿的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分属不同当事人时,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处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抵触,致使人们对二元主义产生误解。

依中国现时法律,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均附属于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物一并转让。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权,其作为物上负担的一种,具有追及效力,其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不因转让而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可在该块土地设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应以出让合同设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经使用的年限,其得数视为出让合同尚未履行之权利与义务,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随同转让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物权法律中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动物权的契约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未行登记或交付,变动即为发生;后者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指物权的变动不仅有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更有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物权行为。所谓无因,是指不把约定价金支付的债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而是把物权的变动,或物权行为本身就视作一种契约,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无效而无效。

按照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卖吗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土地的使用权是该片土地的使用者个人所有,因此其有权决定是否买卖给其他公民或者是法人。转让方和受让方只要按照约定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转让的土地范围和年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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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能买卖吗?
不可以。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任何人和组织不得拥有,土地买卖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以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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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咨询一下国有土地拍卖的具体流程,有哪些必不可少的程序要走,谢谢!
[律师回复]
1、 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2、 有意竞买人按照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索取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以下材料:
  
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③ 竞买申请书(样本);
  
④ 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
  
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及其它有关合同(样本);
  
⑥ 拍卖地块规划设计要点;
  
⑦ 拍卖地块位置示意图;
  
⑧ 其他有关文件。
  
3、 申请竞买。有意竞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① 竞买申请书;
  
②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如个人竞买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应提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市国土资源局对竞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① 竞买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② 竞买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③ 竞买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④ 竞买申请人不具备资质的;
  
⑤ 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⑥ 竞买申请人没有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5、 市国土资源局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回执,确定竞买人。
  
6、 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竞价标志牌,竞买人持竞买标志牌进入拍卖会场。
  
7、 举行拍卖会,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 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② 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③ 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竞买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④ 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⑤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⑥ 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⑦ 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高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⑧ 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⑨ 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8、 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期限内,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它有关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及其它有关费。
  
9、 批准建设用地。
  
10、申请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
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租 可以。国有农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农场土地被政府收回,该如何补偿 众所周知,我国绝大多数耕地为集体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农垦区等特殊情况,也是存在相当数目的国有农场的。目前,我国就政府收回国有农场土地该如何补偿并没有出台专项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正是由于此,导致了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争议和纠纷。那么,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该如何得到维护呢) 目前,我国国有农场经营方式大致分为三种: (1)农场自己经营,员工为职工,统一由农场发工资; (2)村民个人承包,农场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由村民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明确需要占有国有农场土地搞建设的,应该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和安置。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针对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卖吗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的,土地使用权买卖的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城镇居民不准购买农村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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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什么样?
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土地的面积,变更事项,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这样才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侵犯的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土地权的证书办理以及登记的内容需要和法律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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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两年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闲置土地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延长动工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 (一)征缴土地闲置费 1.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满一年未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土地开发项目、资金均已落实,能在一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证明文件,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资金额达到《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要求),并书面承诺在一年内进行动工开发建设,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一年,土地使用权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客观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消除。 (三)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力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四)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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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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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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