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件时对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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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3、证人的基本情况;4、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7、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8、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审理案件时对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一、审理案件时对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证人证言,是各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证据。证人证言,量大而广,真伪难辨。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证人在作证时接受到主观心态的支配,其在感知案件的事实时也受到主观、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判断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就很重要了。

律师对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

3、证人的基本情况;

4、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8、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9、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10、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11、证词的来源;

1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3、证人的基本情况;

14、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15、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16、证词的真伪;

17、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18、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19、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二、我国法律关于证人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首先要知道在各类案件中证人证言因为量大而广所以很难去辨别真伪,此时想要辨别真假最好是保持着客观的心态来辨别其真实性,之后要注意的是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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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证言质证是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二、对未到庭证人证词的质证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 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 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 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 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新刑诉法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一步确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采信规则,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应予肯定。 但是对比“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新刑诉法规定,笔者以为,结合我国实情,仅通过立法明确追究证人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仍难有效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仍然无法有较摆脱司法机关不期待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大司法惯性,仅依赖追究法律责任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实际功效只能是花拳绣腿,唯有通过立法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经人民通知,拒绝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辅之追究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兑现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宗旨,通过刑诉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规定得以有效实施。期待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能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范围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证人证言质证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二、对未到庭证人证词的质证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 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 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 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 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新刑诉法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一步确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采信规则,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应予肯定。 但是对比“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新刑诉法规定,笔者以为,结合我国实情,仅通过立法明确追究证人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仍难有效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仍然无法有较摆脱司法机关不期待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大司法惯性,仅依赖追究法律责任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实际功效只能是花拳绣腿,唯有通过立法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经人民通知,拒绝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辅之追究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兑现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宗旨,通过刑诉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规定得以有效实施。期待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能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范围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具体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内容如下:
  
一、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职能,以严格管理促进案件质效提升
  严格贯彻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质效评估和审判绩效考评、层级管理、信息化保障和审判管理信息化应用”审判管理“五个体系”,认真做好卷宗评查工作,纠正瑕疵案件,今年以来,共评查案件2000余件,确保归档案卷质量。认真组织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裁判文书67份,评选优秀裁判文书16篇。认真抓好二审发改案件的评查工作,细致评查每件案件,制作评查报告,共评查二审发改案件7件,通过严格的审判管理,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二、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建设,以强化监督促进案件质效提升
  严格贯彻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关于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截止8月底,共上网公开裁判文书545件,上网率位居烟台市法院前列。审判流程信息和执行信息按要求及时录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满足社会各界对于案件情况的查询,主动征集社会各界对于法院审判质效的意见建议,定期对意见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先后制定出16条改进措施,努力满足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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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必须质证吗?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必须质证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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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对到庭证人证言应该如何质证
[律师回复] 对于对到庭证人证言应该如何质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其进行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我们可以让证人回忆当时的情况,看证人对同一事实的描述会不会前后产生矛盾,如果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之前的证言相互矛盾,但是可以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采用庭审中的证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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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质证的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二、对未到庭证人证词的质证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
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
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
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
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新刑诉法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一步确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采信规则,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应予肯定。
但是对比“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新刑诉法规定,笔者以为,结合我国实情,仅通过立法明确追究证人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仍难有效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仍然无法有较摆脱司法机关不期待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大司法惯性,仅依赖追究法律责任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实际功效只能是花拳绣腿,唯有通过立法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经人民通知,拒绝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辅之追究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兑现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宗旨,通过刑诉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规定得以有效实施。期待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能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范围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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