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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买卖引纠纷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玉米买卖合同,约定采购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6136”账户(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转账280万元。薛XX催款时发现款项去向,以未收到货款为由将农业公司和被告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利息及承担诉讼费。
付款效力成焦点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丁婷团队作为农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旨在证明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
多证锁定胜局
团队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付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付款情况并要求两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表明这是企业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知情且认可,付款符合交易逻辑。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为胜诉奠定基础。
判决维护权益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对付款行为已追认,农业公司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企业内部矛盾要求重复支付无依据。最终判决驳回薛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丁婷律师精准定位争议、全面固定证据、专业法律论证,还为当事人提供风险防范指引,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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