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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基本情况
丁婷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自2023年起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在短短执业时间内,她经办案件已达百余件。她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开展工作。
案例基本背景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玉米口头买卖合同。薛XX支付21万保证金并按约发货,2022年1月对账确认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6136”的账户(实际为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转账280万。薛XX催款得知款项去向,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起诉,要求农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代理思路举证
丁婷团队作为农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工作。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付款并要求两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表明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矛盾引发诉讼,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身份及对公司备用金账户的了解,说明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付款行为,明确要求与被告二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问题要求重复付款无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款项分配属企业内部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判决驳回薛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为农业公司避免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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