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之诉中,次债务人是被告。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的相对人即次债务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这种规定是为了直接解决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产生的法律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诉讼程序更为清晰、高效,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和作出裁判。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第三人地位如何确定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为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审理,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审中通过询问等方式予以确认,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可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也可追加其为第三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等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第三人承担何法律责任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第三人一般指次债务人。若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履行范围内消灭。
依据《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若次债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要承担强制执行等不利后果,如被冻结、划拨财产,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不过,次债务人仅在其对债务人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超出部分无需负责。
在探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谁当被告之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有明确限制,需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若代位权行使后获得利益,该利益的归属也有规定,一般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再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此外,代位权诉讼中还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如果你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被告确定、行使范围、利益归属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还有疑问,想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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