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人;债务人则是负有履行义务的人。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会使二者归于同一人,即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例如企业合并,若两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原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就同归于合并后的新企业;还有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也会导致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所以通常二者角色不同,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合二为一。
二、债权债务混同后债权人债务人是否仍为两人
债权债务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此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实质上不再是两人。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发生混同,如企业合并使原本的债权债务同归合并后的企业,或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等,主体合二为一,债权债务失去存在基础。一般情况下,混同导致债权债务消灭,不存在两个独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不过若混同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存在担保物权等情形,债权债务可能不终止。
三、债权债务混同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还会存在
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混同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混同通常因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原因发生。比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合并后,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不过,若债权已作为他人权利的标的,为保护第三人权益,即使发生混同,债权也不消灭。比如债权人已将债权出质给第三人,此时即便发生混同,为保障质权人利益,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在。
在探讨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属于同一人时,我们还需了解相关的拓展情况。当债权债务发生混同,也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时,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会消灭。但也存在特殊情形,比如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债权债务不会因混同而消灭。另外,如果债权债务有担保等从权利义务,混同对从权利义务的影响也较为复杂。要是你对债权债务混同的条件、效力范围,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解决疑惑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的法律支援帮您理清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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