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启亮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历。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321xxxxxxxx5402,服务地区为宿迁,现任职于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其联系地址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君玺国际广场15楼。他不仅是该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还担任宿迁市国资委首批专家库成员、宿迁市律师协会理事、江苏省律协证券期货委员会委员、宿迁市交通集团外部董事等职务,同时还是宿迁市作家协会会员。沈启亮律师在相关政府部门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素养,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全面了解企业合同审查与企业合规管理。他擅长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同时也为企业及高端客户提供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3000件,近年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猥亵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各类毒品犯罪和故意伤害等侵权犯罪。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案件代理效果,他先后被宿迁市律师行业党委、宿城区区委、市委组织部、江苏省律师行业等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律师、全市首批两新组织高级党务工作者等。
下面介绍沈启亮律师主办的一起“猥亵儿童”案。案例背景:公诉机关江苏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春节期间,被害人陈XX(女,案发时13周岁)在被告人胡XX家中留宿,胡XX利用多次独处机会,对被害人实施了摸胸、摸阴部、亲吻等猥亵行为,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作用:接受委托后,沈启亮律师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胡XX,并出席法庭审理。庭审中,他发表专业的无罪辩护意见,指出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分析了被害人陈述与关键证人(胡XX之女)证言存在不一致之处,认为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强调刑事案件定罪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本案现有证据远未达此标准,依法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件结果: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采纳沈启亮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陈XX的陈述稳定、自然,且其事后与母亲等人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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