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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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补助80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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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又称“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但是对于有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大家还是不够清楚的,国家对此问题相当重视,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问题做不少严格规定,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问题的由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又称“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2006在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文件(简称15部门文件)中正式使用了这一概念,提出新形势下我国孤儿保障工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并在文件中将这一群体统称“孤儿”。“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54号文件”)出台以后,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考虑,采用了法律概念明确,边界清晰,认定程序相对简单的定义。即“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和15部门文件相比,排除了“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这一困境儿童群体。

“54号文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是因为孤儿的范围限制过宽容易带来福利政策的负面效应,客观上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抚养义务人放弃应尽义务,将责任推给政府和社会。然而,对孤儿保障的政策范围限制过严,会将所有需要国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都排除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外,忽略了这部分儿童所面临的困境及随之而来的社会性后患。

根据政府文件和实地调查,本议案提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一样,属于家庭无力抚养,需要国家提供基本抚养支持的儿童。具体的政策范围可以规定为:本议案提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以下情况的儿童:父母(生父母或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养父母)双方同时出现死亡、失踪、服刑、精神病,弃养(联系不上)、重度残疾等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其中,父母双方同时出现死亡或失踪的未成年人已经被包括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之内,不属于本议案建议的范围。

二、在我国,孤儿保障的发展大致经过了如下阶段:

1)福利机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各级政府通过举办福利机构收养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儿童和弃婴,保障孤儿的生活权益。

2)向普惠制度发展。2005年以后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社会散居孤儿。15部门文件下发,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制度、特困户救助制度和教育、医疗、住房、司法救助制度,逐步扩大对孤儿的保障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标准,以维护孤儿基本生活权益。

3)政策落实和细化。2010年11月16日,“54号文件”印发,2010年12月3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对落实“54号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建议。各地民政部门迅速行动,将孤儿保障纳入政府改善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点工作中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孤儿保障标准,细化保障措施,落实保障政策。

4)部分地区的新探索。大多省份在制定孤儿保障政策或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时参照国务院“54号文件”和“161号文件”的保障对象界定,未将事实无人照料儿童包含在保障对象之内,而个别地区先行一步,如北京市和浙江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视同孤儿”或“比照孤儿”的待遇。浙江省还提出了“困境儿童”这一重要的保障概念。

以上分析说明,随着国力的迅速增强和社会公正目标的不断落实,中国的孤儿保障体系出现了极为可喜的加速发展态势。因此,将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扩大到覆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它标志着我国孤儿保障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并顺应了国际上的儿童福利的一般做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其实,现今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已经是国际惯例了,现在不少国家,对孤儿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通行惯例,这些国家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和津贴覆盖范围,都是非常广的,这点也是十分值得我国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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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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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一方改嫁)等导致儿童无人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文件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1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132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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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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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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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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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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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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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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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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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标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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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解释是什么?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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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广东的同学那里听到一个词,说是什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她也没有解释清楚,想问下,就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广东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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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一)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重残(
一、二级残疾和
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三)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四)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发放标准  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即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高于其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低保资金补齐(实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低保补差标准单独提高),并按低保对象统一发放(须在管理系统中注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其享受低保对象补差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按低保补差标准发放。在统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保障人数时,应将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并统计并单独列明。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福利机构临时托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所在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供临时托养协议等相关入院证明材料,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所属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  
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需填写《广东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3)父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5)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
一、二级残疾人证或
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7)父母在押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8)父母弃养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审批表中出具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的审核意见;  (9)低保家庭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并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材料审核,深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在村(居)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等相关材料报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由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批准给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协议书(附件3)。  (三)统计备案。市县民政部门应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附件4)、《广东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非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附件5)、《广东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附件6)和《广东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汇总表》(附件7),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地级市民政部门备案,地级市民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从市县民政部门作出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  (五)信息化管理。对于经审批同意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市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儿童相关信息并做好数据上报工作。  各地要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推行“上门办理、预约办理、委托代办”等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对于儿童本人提出申请却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可由受理单位或审批机关主动联系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四、发放形式  (一)发放渠道  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的集体帐户。  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按低保对象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如该儿童或其监护人已有社保卡或其他社会救助发放帐户,应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至该帐户。发放存折上应标注“困儿”字样。  (二)停止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金;  
4.被依法收养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3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6.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7.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其他情况。  
五、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以上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广东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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